礦石公司老闆外遇女員工 她辯稱性行爲「非自願」遭打臉

桃園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與已婚男子阿德(化名)長期發生不倫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與已婚男子阿德(化名)長期發生不倫關係,行爲逾越社會通念,構成對阿德妻子小萱(化名)的配偶權侵害,情節重大;但一審判賠50萬元部分,經二審審理後認爲金額過高,改判20萬元。小萱的附帶上訴亦遭駁回。

據判決指出,小萱與阿德於民國97年結爲連理,然而婚姻經營15年後破局,雙方於112年6月協議離婚。小萱提告指出,自107年間起,小美明知阿德爲人夫,仍進入其經營的礦石公司任職,兩人互動過從甚密。她更控稱小美與阿德於107、108年間曾共赴巴西出差、同住一室,並多次在公司倉庫、辦公室、車內等處發生性行爲,婚姻關係因此破裂,導致她精神備受折磨,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小美則辯稱,自己與阿德間爲非自願性交,已對阿德提起妨害性自主告訴,惟檢方最終以罪證不足爲由不起訴。她亦強調,小萱早與阿德關係冷淡,兩人已無實質婚姻生活,甚至曾主動請求她協助安撫阿德情緒、避免對方自殘,並無主觀侵害婚姻之意圖。

經法院調查,雙方對於自111年11月起至112年初期間,小美與阿德間在公司內發生多次性行爲並無爭執。法院認爲,小美身爲公司員工,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阿德發生不當關係,已逾越社交常軌,損及婚姻圓滿及配偶身分法益,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判小美須賠償50萬元及利息,小美不服提起上訴,小萱則不滿金額過低提附帶上訴,請求全額100萬元慰撫金。高院審理後認定,一審酌定50萬元雖屬合理範圍,但考量雙方經濟狀況與婚姻存續事實,認爲應酌減部分金額,遂撤銷一審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改判小美賠償20萬元,小萱的附帶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