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鄰停車抽菸「妨害健康又阻進出」 他挨告強制罪不起訴

北市一名遊姓男子與黃姓男子有嫌隙,遊男指控黃男在他家樓下停車妨害進出又抽菸影響他健康,提告強制罪。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遊男可以繞過去繼續行走,抽菸也沒有強暴脅迫之情,依罪嫌不足,給予黃男不起訴處分。(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遊姓男子與黃姓男子有嫌隙,遊男指控黃男在他家樓下停車妨害進出又抽菸影響他健康,提告強制罪。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遊男可以繞過去繼續行走,抽菸也沒有強暴脅迫之情,依罪嫌不足,給予黃男不起訴處分。

遊男提告指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某段,是他平日行走必經支路,黃男竟然在去年10月17日下午4點5分許,開車前往該處並抽菸,妨害他自由進出的權利並影響其健康。而黃男同月23日下午4點29分許,把該車輛停放在該處,以爲強暴方式妨礙他的自由行動的權利。

黃男坦承有停放車輛並抽菸,但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因他父親需要在附近的診所復健,所以纔會停放車輛在此處,並在該處抽菸,根本沒擋到對方出入,也沒違規停車。

檢方調查,遊男固然證稱對方在公共場合抽菸20分鐘,危害他健康等語,但黃男在公共場合抽菸,難認有何施加惡害於遊男之意,且抽菸行爲也非屬刑法妨害自由罪所稱「強暴」、「脅迫」行爲,自不得率爾以強制罪責相繩。

此外,遊男指控黃男停放汽車在他公寓大門,擋住他的出入口,他下樓就是對方的車,當時車輛前方還有空間,但對方卻不移動車輛,他只能讓過車輛才能行走,請對方移車都被拒絕。

檢方指出,依遊男所述,雖黃男停放車輛地點可能造成遊男生活上不方便,但遊男仍可繞過車輛繼續行走,難認黃男停車此舉有何妨害遊男自由行動之權利,因此依罪嫌不足,給予黃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