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狂傳:讓你死 還泄前女友個資「徵求電愛」下場慘了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前女友小美(化名)因感情糾紛,竟化身「恐怖情人」,不僅透過LINE狂傳「讓你死」、「公開裸照」等恐嚇訊息。(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前女友小美(化名)因感情糾紛,竟化身「恐怖情人」,不僅透過LINE狂傳「讓你死」、「公開裸照」等恐嚇訊息,還將小美的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散佈到網路聊天室,供10至20名網友索取,行徑惡劣。案經小美報警,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阿德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阿德與小美曾爲男女朋友,雖未同居,但兩人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親密關係伴侶。然而,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阿德竟在111年7月2日至3日期間,透過LINE傳送多達32則恐嚇訊息,內容包括「讓你死」、「公開裸照」、「把你住處變應召站」等,甚至揚言「殺你全家」、「讓你兒女消失」,讓小美心生畏懼,擔心自身安全受到威脅。

不僅如此,阿德還將小美的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透過「UT聊天室」散佈給10至20名不詳網友,並以「徵求電愛」爲由,吸引網友索取小美的聯絡方式,嚴重侵害小美的隱私權。

案經小美報警,阿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與小美的證詞及LINE對話紀錄、「UT聊天室」網頁擷圖等證據相符,法院認定其犯行明確。

此外,小美指控阿德曾於109年至112年間,將她的裸露性影像傳給其胞姊觀看,涉犯《刑法》無故散佈他人性影像罪。但檢方調查後認爲,小美雖指證歷歷,卻未能提供具體證據,且其胞姊居住於北部,未到庭作證,因此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因感情糾紛,不思理性溝通,竟以恐嚇訊息及散佈個資等方式,對小美進行精神折磨,嚴重侵害其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行爲惡劣。考量其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最終,法院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阿德有期徒刑4月;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判處有期徒刑4月。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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