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用最高劑量嗎啡止痛藥?民團:盡速就醫、重新衡量羈押必要性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收押於臺北看守所,日前傳出他身體不適,被安排到部立臺北醫院戒護就醫,之後認爲未達留院標準而返所;中華人權協會指出,北所應儘速將柯文哲戒護就醫,臺北地院也要重新衡量羈押必要性。

協會表示,接獲民衆反映,柯文哲因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羈押超過7個月,在看守所內健康狀況急劇惡化,臺北地院無視柯文哲戒護送醫的事實,仍裁定延押2月。不僅如此,柯文哲因腰痛嗎啡類止痛藥,已達成人一天最高劑量,醫學專業人士均認爲狀況危急,但臺北看守所仍表示,柯文哲的狀況穩定,並未達留院觀察標準。

協會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56號解釋認爲,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判決有罪之受刑人待遇尚且如此,未判決有罪前,於看守所中羈押之被告,其所受待遇,更不應劣於受刑人。

中華人權協會認爲,羈押之目的,僅在於避免被告逃亡或勾串滅證,不在於處罰被告,更不在於變相傷害被告之生命或身心健康。根據兩公約及一般意見書,無論羈押中的被告是柯文哲或者其他人,在其身體健康狀況惡化的情況下,看守所應以被告的身體健康權之維護爲優先考量。此觀羈押法第56條規定,禁見之被告,於急迫時亦得逕行先予送醫再通知法院,即可見規範之目的。

協會指出,若被告病況不明,但確有必須服用藥物以維健康的事實,即使依監所監視之數據正常,仍應本於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優先考量被告身體健康權之維護,儘速戒護送醫,進行必要之檢查及治療。法院在參酌羈押必要性之前提下,亦應優先考量採行其他替代性的措施,尤不應以其他案件之發生前例或政治因素,干擾個案之判斷。

協會呼籲,臺北看守所應正視柯文哲不使用嗎啡類止痛藥無法止痛之事實,尊重醫學專業判斷,以被告之身體健康權爲重,儘速將柯戒護送醫,同時臺北地院也要重新進行羈押必要性與其身心健康權之法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