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趴她腿間伸舌侵犯…丈夫與子女驚愕攔阻 他還撒鈔嗆「我有錢」

從事空調的陳明旭到一名女子家飲酒,卻趁她喝醉而舔舐她下體,犯案過程被女子的丈夫、子女目擊,警方到場他還撒錢嗆「我有錢」。臺灣高等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陳3年10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示意圖/Ingimage

一名女子參加尾牙,結束後大夥兒到她家續攤,散場時,從事空調工作的陳姓廠商趁女方泥醉,竟舔舐她下體;被害人呼喊丈夫的名字,丈夫和一雙兒女查看,見陳把頭埋在她大腿間「一直動」。陳遭架開,家人報警,他大喝「我有錢」、把鈔票一張一張拋丟。臺灣高等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陳3年10月徒刑,案件上訴中。

陳男已婚,和妻小同住,因生意往來而結識被害人。2023年1月12日,一羣人到女子家「續攤」,女子因不勝酒力而在沙發上熟睡,陳趁翌日凌晨無人之際,用舌頭舔舐她外陰部。

女子的丈夫表示,賓客陸續離開後,他便上樓和女兒談話,突然間聽到妻子叫他,他到客廳查看,結果看到陳趴在妻子的大腿上,妻子則是不斷呼叫他的名字。丈夫說,報警後,陳嗆自己有錢,把鈔票一張張丟出來,精神狀態很穩定。

被害人的女兒則說,媽媽的牛仔長裙、內褲被脫掉,陳的頭就在媽媽的大腿根部處移動,她趕緊過去拉開陳,但力有未逮。兒子說,很明確看到陳用舌頭在侵犯媽媽,且「嘴巴整個貼合、沒有任何距離」,還聽到吸吮的聲音,他氣得上前拉開陳。

陳男坦承有喝酒,但否認性侵,辯稱喝酒後完全不記得對女方做過什麼事。被害人事後就醫驗傷,在外陰部、內褲都檢出陳的染色體,高院認定陳以脣部與被害人陰部接合、移動,唾液沾染被害人外陰部,已是性交既遂。

因檢察官以刑法乘機猥褻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告知應該是乘機性交罪,屬強制辯護案件,但一審在陳未選任律師、法院也沒指定公設辯護人的情況下審理,高院認定訴訟程序違法而撤銷原判決。

二審時,陳委任林月雪等律師辯護。律師主張被害人在偵查時的陳述,都是「聽家人轉述」,高院認爲被害人仍有自身意識,且審理時有讓陳和律師有對質詰問的機會,律師的主張不可信。

高院認爲陳男漠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也破壞人際往來信任,犯案時、地竟在被害人住處,全部的親人都目睹她遭侵犯,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事後還試圖用金錢解決,更說「未達成和解是女方不願意談」,痛批他毫無悔意、觀念偏差,判3年10月刑儆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