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前院長遭討351萬溢領退休金 行政訴訟敗訴確定理由曝光

考試院前院長關中退職後被考試院、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重新核發退離給與,並要求繳還351萬餘元溢領款項。關中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條例規定已被憲法法庭判決合憲,考試院、銓敘部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關中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關中上訴確定。

關中2000年5月20日退職生效,而他曾任中華民國民衆服務總社及分社的年資,在退職時經採認合併計爲退職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但考試院依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扣除關中已採計的社團專職人員年資10年1個月後,重新覈計退離給與。

銓敘部也依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要求關中在2018年8月10日前,繳還自退職生效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已支領的351萬餘元,關中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一審判決關中勝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考試院、銓敘部適用的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並計公職年資,重新覈算退休金,追討溢領款項等爭議條文,憲法法庭已判決合憲。更一審認爲,考試院依規定扣除關中在民衆服務總社期間服務年資,重新核發退離給與,處分符合規定,沒有違誤;銓敘部要求關中繳還溢領款項,也沒有違誤。

更一審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已敘明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7條未違憲,銓敘部依規定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而命關中繳還款項沒有違法,關中爭執銓敘部處分時已逾越條例時效規定的追繳期間而有遲誤期間的違法,主張不可採信。

關中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指出,關中在退職時經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的期間是借調至民衆服務社社團擔任專職人員,雖保留在政治大學的專任教職且有授課紀錄,但未在該校支薪,難認關中在這段期間爲該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師,這段期間不得以教師年資採計爲政務人員退職年資。

最高行指出,關中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爲21年及4年8個月、月退職酬勞金各爲81%、10%,當時是採計關中在民衆服務社擔任專職人員的期間服務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2017年5月12日生效後,考試院扣除已採計的服務年資,重行覈計退離給與,銓敘部另命關中繳還重行覈計退離給與後,溢領的退離給與,都符合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規定。

另外,關中借調至民衆服務社,期間未在政大支薪,最高行也認爲不得以教師年資採計爲政務人員退職年資,因此駁回關中上訴。

考試院前院長關中退職後被考試院、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重新核發退離給與,並要求繳還351萬餘元溢領款項,他提行政訴訟,今敗訴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