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百億財務造假案再起波瀾 北京銀行涉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中經記者 張漫遊 北京報道

時隔三年,康得新案又有新進展。

日前,北京銀行發佈公告稱,2025年5月13日,該行收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獲悉該行涉及浙江中泰創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創贏資管”)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對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訟。上述案件曾於2022年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現移送至蘇州中院受理。

根據北京銀行公告,此次訴訟案由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北京銀行和北京銀行西單支行被列入11家被告中。

北京銀行稱“案件對該行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實質影響”

公告稱,原告中泰創贏資管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得新向原告支付因其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51.47億元,投資差額損失佣金154萬元,印花稅爲514萬元;請求法院判令此外10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主要源自於康得新持續多年的財務造假。2019年,康得新因無法兌付15億元短期融資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揭開其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增利潤等手段在2015年至2018年累計虛增利潤115.3億元的騙局。

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康得新做出的行政處罰書,康得新的控股股東康得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賬戶的122億元資金實時歸集至康得集團賬戶,導致康得新賬面顯示的“銀行存款”實際爲零。

北京銀行方面指出,截至5月15日,本次訴訟尚未開庭,未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因本案件中被告主體多達11個,且該行和該行西單支行並非本案件第一責任被告主體,針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和案由,經北京銀行初步評估後認爲,本案件對該行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實質影響。

針對康得新一案,中國證監會已於2021年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同時,2019年7月,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要求北京銀行說明該行西單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層舞弊的情形;2020年7月17日,交易商協會公開發文稱,北京銀行因其在康得新造假事件中的相關行爲,被交易商協會警告,暫停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相關業務6個月;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不過康德智庫專家、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誠冬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行政監管結論中的違規事實認定對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劃分僅具有參考意義。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處罰認定,明確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事實。有關部門對北京銀行的警告,也指出了銀行在業務操作中的違規之處。行政單位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爲民事案件中的重要證據,可信度高於自行收集的證據,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爲判斷各方的過錯程度的參考,合理作爲劃分民事責任,不能直接作爲民事案件的證據採用。“行政責任認定與民事案件責任認定存在區別,行政責任判斷標準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民事案件更注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因果關係的判斷,因此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不一定一致,需結合民事法律的規定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綜合判定。”

針對北京銀行是否已經對上述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自查或整改等問題,記者聯繫了北京銀行方面,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迴應。

相關訴訟變更管轄法院

上述案件曾於2022年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根據北京銀行公告,本案現移送至蘇州中院受理,系存量案件,僅涉及管轄法院變更,訴訟請求等未發生變化。

此次案件的管轄法院從南京中院變更爲蘇州中院,對此劉誠冬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蘇州中院此前已受理康得新刑事案件及多起民事索賠案件,法院內部對案情熟悉度更高,在事實認定方面可能會加快審理進度並統一裁判標準。另外,康得新主要經營地和查封資產所在地在蘇州,蘇州中院在調取本地銀行流水、關聯企業證據時更具有便利性和高效性,能更全面覈查資金流向。

劉誠冬分析稱,理論上每個法院審理都是依據相同的法律規定和證據進行裁判,但不同法院的審判風格和類似案件的處理思路存在差異,可能影響到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策略和預期。原告需要重新適應新法院的訴訟環境和要求;對於被告北京銀行等需要重新評估在新法院審理下的訴訟風險。“在程序上,案件需要在新的法院重新進行排期、送達等一系列流程,在程序上案件審理時間會延長。”

(編輯:朱紫雲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