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發票時點 各行業有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方是否索取,依法都必須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且應留意發票開立時間點,根據經營行業會有所不同。
例如買賣業、製造業等,以發貨時爲限;包作業則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爲限;運輸業、裝潢業以收款時爲限。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按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並在期限內申報繳納營業稅,換句話說,不能因爲客戶沒開口要,就省略開立發票的義務。
舉例來說,甲公司承接裝潢工程,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該公司因客戶沒有要求發票,便心存僥倖未依規定開立,結果遭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高達2,000萬元,逃漏營業稅100萬元,除須補繳這筆稅款外,還必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