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用公款買設備!2研究員詐中研院3千萬 14人起訴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

起訴指出,張男二○○八年起擔任中研院物理研究所超電導實驗室助理研究員,二○一五年離開中研院後,旋即成立格斯公司;二○一八年起,張與公司股東、中研院負責採購的紀男合作,替格斯公司向多家廠商購買、租用設備,再由廠商開立不實單據及發票,由紀男向中研院請款詐財一八八三萬三七四八元。

二○一九年紀男辦理中研院「客製化電池芯與極耳等四項材料」等六項科研採購案,格斯公司得標並通過驗收,紀男等人涉將總價一五八九萬餘元的履約貨品、設備,又無償交還格斯公司。

格斯公司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間,還陸續將廢電芯等有害事業廢棄物運送至中研院,作爲實驗室產出的廢棄物處理,使中研院損失七萬餘元。

檢方偵查期間,張男坦承格斯公司購物後以不實發票報銷,至於取回履約貨物,是因公司產能不足,爲了完成後續標案;紀男則坦承受張男指示犯案,對犯行坦承不諱。

檢方清查相關採購資料、對話紀錄、報價單、出貨明細及相關筆錄等,認定張等十四人分別涉嫌詐欺取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業務侵佔、背信等罪;並以張男曾任中研院研究員,着眼能源轉型可獲利而成立格斯公司,夥同其他研究員長期詐領研究經費,造成中研院嚴重損失,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