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營業發票性質 免印花稅

彰化縣稅務局表示,並不是所有收據都有繳納印花稅,判斷關鍵在於收據是否具備「營業發票性質」,如果有,就不用再另外徵收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若是小規模營業人,像是個體商家、小吃攤所開立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這類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民衆或業者不必另外貼稅票或繳稅,也就是說,小規模營業人開立收據相當於發票,因此享有免徵待遇。

但若不是小規模營業人,像是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等機構開立收據,就不屬於營業發票性質收據,這種收據依法須繳納印花稅,每件依金額按千分之4計算。舉例來說,若補習班開立一張1萬元收據,就必須繳納40元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