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接人妻陳情電話「索求嘿咻」當回報 下場曝光

▲女子打電話向警員陳情,不料卻遭性暗示,要求嘿咻當回報...(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臺南一名周姓員警接獲人妻陳情,竟在電話中性暗示,要求以發生關係來作爲回報,遭市警局記1大過處分。周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稱其他同仁也曾涉嫌跟蹤、性騷擾女高中生,只被記過2次,認爲有違行政程序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他敗訴,本月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書,周員2022年底支援臺南市警局第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2023年6月12日輪休期間,他與曾報案陳情的人妻通電話。

當時人妻請託臺南SPA館與電子游藝場事宜,「我直接說了啦,就是一些所謂的半套店跟電子游藝場這些八大店家。我之前也是做這行的,之前跟店家有些誤會,所以纔會檢舉他們...後來我經過店家,馬上就有警車駐守,店裡面都沒人了,看有沒有什麼辦法,幫我轉達不要針對他們店家好不好?因爲他們小姐也需要賺錢。」

周員聽完後詢問對方:「那我有什麼好處?」人妻支支吾吾表示自己沒有錢,周立刻表示「不是錢的問題,那妳要陪我嗎?」人妻聽完不敢置信,在電話中再次確認「你說跟你...那個嗎?」周員則回「要嗎?」

人妻既驚嚇又錯愕,隨即迴應「可是巡官,你是公職的人員這樣不好吧」、「可是我現在結婚」、「呃...我再考慮一下好不好?還是你先幫我先跟他們上層講好不好,拜託了!」事後向市警局提出性騷擾申訴。臺南市社會局認定行爲屬於騷擾,警局隨即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8條第3款,記1大過懲處。

周員認爲,市警局未查明原委,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且歸南派出所徐姓員警2024年也遭檢舉對女高中生跟蹤、性騷擾,但只記2小過處分,同樣事件卻不同懲處,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0條,提起復審遭駁回,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認爲,周員身爲警員,應謹言慎行,但其隱晦言語已損害女性人格尊嚴,並影響警察形象,屬「言行失檢,情節重大」,記大過懲處並無不當。至於其他警員涉性騷擾僅記小過,兩案情節不同,無法直接比照援引,因此於本月中旬判決駁回上訴,並維持原懲處結果,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