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報廢商品 需完整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在境外因商品過期、變質或破損需要就地報廢,務必依規定準備完整證明文件,才能覈實認列報廢損失,若文件不齊,稅務機關將不允許認列,企業不僅無法抵減所得,還可能被補稅。

國稅局說明,企業在境外報廢商品時,可以依本國會計師查覈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覈簽證報告,並檢附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監毀資料來認定損失,也可以事前檢具清單並說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並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還須經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的其他機構驗證。

國稅局提醒,若由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應取得會計師身分證明、經簽證的報廢明細表、查覈簽證報告,以及監毀過程紀錄與照片或影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