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警示燈紅燈逆向發生車禍 女騎士獲國賠74萬餘元

屏東楊姓警員爲趕赴處理家暴案件,沿途開警示燈、警鳴器紅燈逆向行駛,不料撞上人,女騎士獲國賠74萬餘元。(謝佳潾攝)

2年前,屏東楊姓警員爲趕赴處理家暴案件,沿屏東市勝利東路一路紅燈逆向行駛,不料雖有開警示燈、警鳴器,但仍與林姓女騎士發生嚴重碰撞,林女不僅全身多處擦挫傷、還有骨折、脫臼等傷勢,需休養1年,爲此,林女提起國賠告訴向警方索賠414萬餘元,但法官認林女肇責較大,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賠7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2月5日晚間8時45分,楊姓警員爲趕赴處理家暴案件,沿屏東市勝利東路一路紅燈逆向行駛,途中雖有開警示燈、警鳴器,但仍在自由、勝利東路口與林姓女騎士發生嚴重碰撞。

林女受有頭部鈍傷、右眉約2公分撕裂傷、胸壁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髖關節盂骨折及右髖脫臼、左手肘挫傷、四肢多處擦傷,後因傷勢嚴重,當天即轉院至高雄長庚醫院,經診斷有右側髖臼骨折並髖關節脫臼、右側股骨脫臼後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等傷勢,醫師評估要休養1年。

爲此,林女提出國賠告訴,向警方索賠414萬餘元,包含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無法工作損害費、精神慰撫金等。

對此,警方拒絕賠償,警方稱,楊員是駕駛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且沿路都有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其他用路人有避讓的義務,況且楊員在經過該路口時有減速,是因林女未依規定避讓纔會發生碰撞,楊員並無過失。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林女未避讓執勤的警車是肇事主因,但楊員未注意綠燈行的林女也有過失,雙方肇責爲林女6成、楊員4成,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賠74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