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虛擬資產監管 力求完備周全

金管會研擬並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旨在建立一個明確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防範洗錢與詐騙。 (路透)

近年來,全球虛擬資產市場迅猛成長,根據統計,2024年全球虛擬資產交易總額突破10.6兆新臺幣,顯示投資人對虛擬貨幣的需求大幅增長,也帶動臺灣虛擬資產交易之熱絡,然現行法規無法有效管理,導致投資風險加劇。

近年爆發了多起虛擬資產詐騙及交易所倒閉事件,2018年臺灣最大的虛擬資產交易所BitoPro遭駭,數百名投資人資產受損。2024年,警方查獲一宗「高報酬」虛擬貨幣詐騙集團,造成超過500名受害人損失超過10億新臺幣。

這些案例凸顯出臺灣亟需對虛擬資產製定專門法規。國際監管機構如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已於2020年開始對成員國落實情況進行追蹤與評估「旅行規則(Travel Rule)」,確保交易所揭露客戶資訊,防止洗錢與恐怖融資行爲。歐盟的MiCA(Markets in Crypto-Assets)於2024年生效,香港也於2023年推行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制度。臺灣若未能及時立法,將面臨與國際市場脫節,甚至被FATF列爲高風險國家。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擬定了以下幾項核心條文:牌照制度:要求所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如交易所、託管機構、代幣發行商)申請牌照,並接受金管會監管。最低資本要求:規定業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本額,以確保財務穩健,降低倒閉風險。投資人保護:要求交易所將客戶資產與公司資金分離保管,以防止財務混亂及不當操作。交易透明度:要求業者定期公開財務報告,讓投資人獲得透明準確的資訊。反洗錢與風險管理:要求交易所記錄並報告大額交易,防止非法資金流動。風險評估機制:要求平臺建立內部風控機制,防範市場操控與洗錢行爲。違規處罰:未持牌經營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涉及詐欺或洗錢的業者負責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儘管草案爲臺灣虛擬資產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法律規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監管範圍過窄:目前草案主要針對中心化交易所,尚未對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臺、現實世界資產(RWA)及非同質化代幣(NFT)市場作出明確規範,此三市場規模快速增長,若不納入監管,將成爲監管漏洞。建議參考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的明確監管立場,將DeFi平臺、RWA與NFT交易納入監管,防止這些市場成爲非法資金的避風港。

金管會應參考杜拜設立「虛擬資產管理局」,專責管理虛擬資產相關業務,以分工負責不同類型的虛擬資產管理,像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便有類似的功能。

目前草案雖然強調投資人保護,但未規定交易所破產時如何保障投資人資金。爲進一步保護投資人,建議強制交易所設立「投資人保護基金」,以便在交易所破產或發生重大事故時,能夠補償受損的投資人。

此外,違規處罰之刑期最多爲十年以下,對於惡意挪用客戶資金的業者負責人,應提高刑事責任,併科以更高的罰款,藉以嚇阻犯罪意圖。

《虛擬資產服務法》進行爲期60天的意見徵集後,將送行政院提立法院立法,本法案的制定對於臺灣虛擬資產市場的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因此立法過程時,本法案應求全責備,將現有草案不足之處修正制定完善,以確保臺灣在全球數位金融領域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