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銀行因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獲基金從業資格履職等被警示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在2025年8月8日發佈的公告,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查,該行存在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履職的情形,並且在對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整時,未報送相關人員免職、任職的備案材料。

上述行爲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監管局要求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視,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對該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