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走私拒檢搶交貨遭逮 檢方聲請羈押獲准
由船長張男駕駛並搭載3名船員的「嬐○號」船舶16日駛出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遭海巡署第九海巡隊查獲。(金門地檢署提供)
由船長張男駕駛並搭載3名船員的「嬐○號」船舶16日駛出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遭海巡署第九海巡隊查獲。(金門地檢署提供)
海巡署第九海巡隊巡防艇16日執行海上巡防勤務時,發覺有1艘臺灣船舶駛入陸方水域,行跡可疑,旋即示意該船舶停船受檢;不料該船爲規避檢查加速逃離後與陸船並靠搶交貨,遭海巡支援船舶圍捕後移送地檢署偵辦,船長張男及船舶所有權人吳姓男子等5人訊後遭檢方聲押獲准。
金門地檢署指出,16日下午6時,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執行海上巡防勤務時,發覺由船長張男駕駛並搭載3名船員之「嬐○號」船舶駛出禁(限)制水域而進入大陸地區水域,該隊第PP-10039號巡防艇旋即啓動警示燈光及鳴笛示意該船舶停船受檢。
詎料船長張男等人竟爲規避檢查而加速逃離,並於金門南方海域24海浬處,與大陸地區人民駕駛之大陸地區船舶並靠,該船舶裝載的詳走私貨物搬運至該大陸地區船舶。
經海巡署調度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第PP-3573號巡防艇前往支援圍捕,於同日晚間11時許登船檢查,將船長張男等4人當場逮捕,且將扣得上開船舶1艘及無線電、電子海圖等航海設備移送地檢署偵辦,再經檢察官指揮第九海巡隊執行拘提、搜索,查獲相關事證並逮捕「嬐○號」之船舶所有權人吳男,及扣得曳引機、堆高機及舷外機等物。
檢方表示,被告吳5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物品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涉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臺灣地區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違反《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等罪嫌重大,並有逃亡及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均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金門地檢署強調,該署將持續指揮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等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不法,確保我國邊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