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議員許玉昭涉貪污助理費 500萬交保併科技監控
金門縣議員許玉昭(中)涉詐領助理費遭羈押近2月,金門地院26日裁定,許玉昭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並完成科技設備監控部分,准予停止羈押。(本報資料照片)
涉嫌於2003年起利用叔叔、姑姑與弟媳當人頭浮報助理補助費的金門縣議員許玉昭,至2021年期間共詐領232萬餘元,金門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並於4月30日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獲准。金門地院今(26)日裁定,許玉昭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並完成科技設備監控部分,准予停止羈押。
金門地院指出,許玉昭於提出新臺幣500萬元之保證金並完成科技設備監控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且應於每日上午10時在住處門牌號碼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
金門地院說明,許玉昭所犯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被告已坦認全部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且於該院今日訊問時,被告、聲請人、辯護人均表示同意具保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且遠離機場及海岸線,該院綜合考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與被告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羈押期間等情,認被告如能向該院提出500萬保證金供擔保,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防逃措施,作爲羈押之替代手段,應對被告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並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金門地院表示,倘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違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諭知,或破壞科技監控設備、超出科技監控設備範圍、無故使科技監控設備頻繁報警等事項,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