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抽樣病例“被手術” 醫院賠53萬

某醫院對患者的手術率達到90%以上,遠超當地40%手術率的平均水平,甚至存在對14歲未成年患者放寬收治指徵進行手術的現象。經醫療鑑定機構鑑定,抽查的125份病例中,對“未達到手術指徵”“無手術適應症”“有手術禁忌症”的患者實施手術的過度醫療行爲佔49.5%,涉及醫療費用17萬餘元。

3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發佈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湖北省黃石市檢察院辦理的過度醫療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披露了某醫院有限公司(下稱“涉案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爲,引發廣泛關注,這也是檢察機關辦理的全國首例過度醫療民事公益訴訟案。

回放

市衛生健康委邀檢察機關監督過度醫療亂象

2023年4月,湖北省黃石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主任梅帥接到一通電話,黃石市衛生健康委工作人員稱,一家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院存在對患者“過度醫療”的問題,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醫院最多被罰款5萬元,並無整改意願。爲此,黃石市衛生健康委提出,可否由檢察機關提出公益訴訟,幫助遏制過度醫療亂象。

“難道衛生健康委的同志是要求我們針對他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他們履職嗎?”接到電話的梅帥很驚訝,雖然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達10年之久,但過度醫療是否屬於公益訴訟案件範圍並不明確,他對這一領域並不熟悉,也從未想過檢察機關可就此提出民事公益訴訟。

據黃石市衛生健康委介紹,自2020年以來,涉案醫院每年都因診療違法、超標準收費等問題被行政處罰。2022年6月,黃石市衛生健康委在收到患者舉報後,對涉案醫院進行監督檢查,隨機抽查涉案醫院125份病例,初步認定其中113份病例存在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爲,具體包括對未達到手術指徵、不符合手術條件、有手術禁忌症的患者實施手術及違反診療流程實施手術等。

黃石市衛生健康委還調查發現,該醫院對患者的手術率達到90%以上,遠超黃石市醫療機構40%手術率的平均水平,存在對入院患者無差別一概進行手術的問題,甚至還存在對14歲未成年患者通過放寬收治指徵進行手術的現象。

而根據《醫師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法律規定,對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爲,可對醫師本人最多處以3萬元,醫院最多處以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並不足以對醫院起到懲戒和震懾作用,亦不足以糾正醫院的違法行爲。“雖然相關法律也規定了停止相應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措施,但考慮到不能輕易關停醫院,衛生健康委並不希望輕易作出這一處罰。衛生健康委認爲,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要麼太嚴了,要麼就太鬆了。”梅帥稱。

陷入監管困境的黃石市衛生健康委想到了檢察公益訴訟這一監督方式。早在2019年,黃石市檢察院就曾通過公益訴訟督促市生態環境局對4家公立醫院污水排放超標問題進行處罰和督促整改,對當地醫療系統觸動很大,“檢察公益訴訟”也被視爲一種有力度的監督手段。

探索

對過度醫療行爲檢察機關可否提公益訴訟?

南都記者瞭解到,此前的執法司法實踐中,部分民營醫療機構在婦科、泌尿外科、消化內科等專科診療活動中,存在不合理開展物理治療及各類手術項目的現象,如誘導患者接受非必要診療,收費金額顯著高於常規診療標準等。

如陷入醫療糾紛,患者容易陷入“單打獨鬥”的維權困境,面臨舉證難、成本高、週期長等問題,檢察公益訴訟的介入或爲破解醫療糾紛維權難提供新的路徑。

接到案件線索後,2023年4月25日,黃石市檢察院開始對涉案醫院進行調查,通過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涉案醫院等詢問相關人員,調取涉案醫院市場主體信息、股東及實控人情況、經營狀態等,初步查明涉案醫院歷年實施的過度醫療等侵害衆多患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屬實。

但過度醫療是否屬於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梅帥對此並不確定。自2014年以來,檢察公益訴訟經歷十年發展,已從最初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4個法定辦案領域,逐步拓展到英烈保護、未成年人保護、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等15個法定辦案領域。而過度醫療行爲並未明確列入其中,此前也並無先例可遵循。

辦案檢察官諮詢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山東大學、中南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的相關法律界學者,有“支持”亦有“反對”的聲音。有學者對此表示,無論在醫院就診的患者人數有多少,就診患者實際上都是可以確定的,在患者特定的情況下,不屬於侵害公共利益。即使認爲被告侵害了公共利益,醫療服務行爲也不屬於公益訴訟的“法定領域”,即使過度醫療屬於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也不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也有學者認爲,檢察公益訴訟的本質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過度醫療,不僅嚴重侵害患者人身和財產權益,還會激化醫患矛盾,更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嚴重擾亂醫療秩序,其侵害的主體具有社會性,其侵害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益侵害行爲,檢察機關可發揮兜底保障作用積極探索。

檢察官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瞭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未明確醫療行爲是否屬於調整範圍。但該法第2條、第3條分別規定了“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而根據《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32條,從事營利性診療的醫療機構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調整範圍,且明確不得進行不必要的檢查、檢驗、治療。

判決

檢察機關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2023年8月28日,黃石市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2023年10月25日,黃石市檢察院以涉案醫院爲被告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黃石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30020.95元。

案件訴至法院後,擺在檢察官面前的另一難題是,過度醫療行爲應該如何認定?又應由誰來認定?

訴訟期間,被告醫院和部分法官認爲,醫療服務行爲具有高度專業性的特徵,因患者病情的不確定性、醫生知識水平及經驗的差異性、治療方案的多元化等原因,對何爲過度、是否必要,應當尊重醫生的判斷。

“我們認爲,過度醫療可以‘違反診療規範’爲主要判斷標準。”梅帥認爲,根據《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3條、第54條規定,是否屬於過度醫療,臨牀診療指南、臨牀技術規範、行業標準及醫學倫理規範等診療規範是主要判斷標準。因醫療過程通過病歷來呈現,由具有醫療損害鑑定資質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對病歷進行審查,就可以判斷是否存在過度醫療行爲。被告若有異議,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在調取涉案醫院的病歷資料後,黃石市檢察院商請黃石衛生健康委委託具有醫療損害鑑定資質的機構對125份抽樣病歷中明顯違反診療規範的過度醫療行爲及相應費用進行認定,黃石市醫學會出具《醫療技術專家諮詢意見書》,認定上述125份病例中對“未達到手術指徵”“無手術適應症”“有手術禁忌症”的患者實施手術的過度醫療行爲,佔抽取總樣本的49.5%,(已排除非“重大且明顯”違規及金額難以認定病例),涉及的醫療費用爲176673.65元。該意見書即是認定被告實施了過度醫療行爲的關鍵證據。

2024年4月19日,黃石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黃石市檢察院認爲,該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實施了過度醫療行爲。本案醫療機構故意告知患者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構成欺詐,檢察機關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採寫:南都記者 劉嫚

製圖:何欣 朱林(豆包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