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罷免投票日 勞動部:具投票權勞工依法放假1天 若上班應給加班費
今天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部提醒,具投票權且今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示意圖。記者黃仲裕/攝影
今天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部提醒,具投票權且今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今天原本是勞工的休息日,僱主徵得同意後出勤,就必須依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公佈7月26日(週六)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8月23日(週六)爲「公民投票日」,該二日業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爲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今天本來就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所稱放假「1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僱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工作2小時後至8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2/3以上。
勞動部提醒,行使投票權爲公民之權利,僱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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