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15歲少女管不住情慾 男大生「未違意願」發生關係 下場出爐

閻男明知女友年紀尚輕,竟在交往期間,於多個時地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及猥褻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閻姓男子,112年11月透過朋友認識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成爲情侶。然而,閻男明知女友年紀尚輕,竟在交往期間,於多個時地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及猥褻行爲。儘管少女父親發現後氣得提告,閻男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但檢方偵查後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閻男坦承所有犯行,法官認定他觸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及猥褻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閻男於民國112年11月間,透過友人認識未成年少女A女,兩人進而發展成爲男女朋友。閻男明知A女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仍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猥褻行爲、性交行爲之犯意,於多個時地,在未違反A女意願的情況下,對其爲性交或猥褻行爲。

A女父親發現後,氣得向新北市警中和分局報案,並對閻男提出告訴。案經警方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閻男對於被訴事實均坦承不諱,法官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且與告訴人進行調解,雖未能達成和解,但已有悔意,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月。又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猥褻之行爲,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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