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申訴沒收到回函!遭強制扣款 怒告國賠結果出爐

新北市一名柳姓男子因交通違規遭檢舉,他不服提出申訴,卻遲遲未收到回函,事後更因逾期未繳罰單,遭強制執行扣款946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柳姓男子因交通違規遭檢舉,他不服提出申訴,卻遲遲未收到回函,事後更因逾期未繳罰單,遭強制執行扣款946元。柳男質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送達程序有疏失,憤而提告國賠,但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申訴回函未送達不影響裁罰效力,判他敗訴,還得負擔1500元訴訟費。可上訴。

這起爭議源自111年1月18日,柳男駕車行經新店區中正路時,被民衆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柳男不服,於同年2月28日線上提出申訴,但事後卻未收到任何回覆。

直到112年7月,裁決處直接寄出裁決書,柳男仍未理會,最終案件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他的郵局存款在113年1月17日遭扣款946元。柳男事後查詢才發現,原來裁決處當初的申訴回函因「地址錯誤」未能送達,他認爲程序有瑕疵,害他錯失救濟機會,因此提告要求國賠946元及利息。

對此,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強調,柳男的線上申訴已在111年3月21日回覆,但因他填寫的地址有誤才無法送達。而後續的裁決書已於112年7月5日合法送達至他申訴時提供的地址,是他自己未在期限內提出行政訴訟或繳款,才導致強制執行,程序並無問題。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交通違規舉發通知或申訴結果「是否合法送達」,僅影響救濟期間的起算點,不影響裁決處的處罰權限。且裁決處後續的裁決書確實已合法送達,柳男未及時救濟或繳款,與先前申訴回函未送達無因果關係,因此判他敗訴。

法官更指出,柳男雖聲稱已搬遷至八里區,但無法證明裁決書送達地址有誤,因此無法認定程序違法。最終駁回他的國賠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