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修法停止線與行穿線距離至少2公尺 即起新設、重繪皆適用
▲交通部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調整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爲2公尺至3公尺。(圖/交通部)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臺灣現行規定路口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距離以1至3公尺爲原則,考量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情事,交通部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調整新設或重繪的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爲2公尺至3公尺,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調整,但不得少於1公尺。
現行規定路口停止線與行穿線距離以1至3公尺爲原則,但大型車的車體結構高且大,容易出現視野死角造成事故。若參考國外規範,日本規定爲1至3公尺、韓國爲2至3公尺、新加坡爲3公尺、英國爲3公尺、瑞典在號誌化路口至少2公尺、無號誌路口不設停止線。
交通部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指出,鑑於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情事,並造成對行人壓迫感,需增加穿越道路行人與停等車輛的緩衝空間。
交通部表示,參照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附件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7.5噸以上N2、N3類的突頭車輛駕駛可看到車輛前緣最外平面2公尺內的橫向垂直平面,並參考瑞典、英國、新加坡與韓國規定,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均爲2公尺以上,修正現行條文的兩者淨距爲2公尺至3公尺。
交通部也說,考量實際情形,部分路口受限於路口建築物、圍牆、道路停等空間不足等道路環境影響的特殊狀況,得酌予調整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但不得少於1公尺。
交通部指出,考量全面更新重繪停止線,恐過於消耗經費、人力資源,對於已依現行條文停止線圖例劃設者,可保留至其須汰換時,再依修正條文圖例劃設,至於新設或重繪的停止線則需依新規定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