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公安機關比作“刀把子”是否已過時?

公安機關究竟是一個什麼性質的機關?過去多年因缺乏明確定義,常用一些不確切的提法,令公安領導部門與民警深感困惑。過往有觀點將公安機關視爲“半軍事單位,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強調其武裝性質,警服與軍服相近,民衆也常混淆警察與軍人身份;還有觀點稱其爲“無產階級專政的柱石”“專政機關”等,如1995年《人民警察法》原稿有類似表述,但審議時認爲“武裝性質”“專政工具”提法不妥,最終刪除;也有觀點認爲公安機關屬於“司法機關之一”,強調其司法性質,但依據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實爲行政機關,並非司法機關;另外,“人民的保護神,犯罪分子的剋星”雖是讚美公安民警的文學比喻,卻並非法律定義。

公安機關角色定位問題最初源於執法討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鉅變使公安理論部門迫切需要釐清建國時期執法理論與現實的關係,審視傳統公安理論的優劣,明確現實對公安理論的要求等。這些問題關乎公安或警察角色的本質、概念、價值、特徵等基本方面,對它們的回答與思考,實則是對公安理論與實踐的系統反思,進而引發了關於公安基礎理論的新討論。如今,這一問題已超越最初範疇,不僅關乎克服傳統執法弊端,更與廣泛的社會歷史背景緊密相連。因此,匆忙得出公安機關角色定位傳統有定論、性質未變等結論,認爲多討論無意義或懷疑、推翻以往定論,均不恰當。

關於公安機關角色定位,學術界與實踐部門認識不一,甚至混亂,影響了相關討論。實踐中對公安機關角色定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理解涵蓋公安機關的物質與精神特徵總和,涉及多領域;狹義理解則偏重於公安機關性質。本文更贊同廣義理解,因其認爲角色定位體現事物相區別的整體體系,內涵遠大於性質。同時,公安機關角色定位理論兼具理論與實踐意義,對公安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因此,應將其視爲名詞與動詞的結合,既關注理論意識形態,也重視實踐操作。在時代變遷中,需找到適合的角色操作方式,而關於公安機關角色定位的思考正是這一任務的起點。

關於“專政工具”與“刀把子”稱謂,堅持公安機關本質是“專政機器‬”的觀點認爲,從社會歷史看,國家統治的物質性手段是執政者控制社會的工具。人類歷史早期,生產力與生產社會化程度低,以暴力爲後盾的政治上層建築地位高‬。隨着社會發展,政治上層建築直接憑藉暴力發揮作用減弱,逐漸讓位於間接方式。現代社會中,社會自我控制加強,暴力因素逐步減少。由此,部分學者誇大此趨勢,甚至否認國家統治物質手段的必要性。但階級社會中,國家統治不會放棄物質手段,而公安民警作爲物質手段之一,其角色不會根本改變,仍是國家統治、專政的工具,是名副其實的“刀把子”。

有的學者認爲,過去,人們習慣性地將法律視爲階級統治的工具,片面地認爲其主要功能就是鎮壓反動勢力、打擊違法犯罪行爲以及懲處違法者。建國初期,社會主要矛盾聚焦於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彼時公安機關承擔着清匪反霸、大規模鎮反等繁重任務,公安機關強調專政職能,手段偏“無情”,且公安機關概念自帶專制權威色彩,同軍服相似的警服即具權威感,自然將其稱作“刀把子”,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當時的形勢需求。然而,如今大規模階級鬥爭已然結束,階級鬥爭不再是社會主要矛盾,我國已深度融入經濟全球化,若仍堅持“刀把子”的提法,與現代法治理念多多少少有些違和。

鑑於公安機關作爲專政工具的“刀把子”論述在東西方歷史與理論中具共性,爲便於文化理解與保持理論延續性,其在理論體系中的表述應維持。需明確,對公安機關性質的認識屬學理層面,與“熱心爲民”的操作層面並不衝突。作爲專政工具,其本質是維護統治階級與國家利益。時代變遷下,公安機關完成任務的方式與工作重心會變,但這不改變其專政工具的性質,目的與手段應區分。同時,多數民衆非理論家,人們對公安部門的認識多基於日常觀察。因此,宣傳教育應從公衆角度出發,引導民警注重執法方式,拉近與羣衆距離,尊重民衆的語言習慣,理清歷史脈絡,逐步修正不合時宜的表達定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