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部分募集資金用作其他用途,亞光股份及相關人員收警示函
北京商報訊(記者 冉黎黎)2月6日晚間,亞光股份(603282)披露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亞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顯示,2024年4月至9月,亞光股份使用募投資金支付與募投項目無關的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工資共549.36萬元,存在將部分募集資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已將549.36萬元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上述行爲違反《上市公司監督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六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陳國華、總經理陳靜波、董事會秘書吳超羣、時任財務總監羅宗舉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承擔主要責任。
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亞光股份及陳國華、陳靜波、吳超羣、羅宗舉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