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派駐檢察監督工作中存在哪些不足?
派駐檢察是極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基於監督便利性需求創設,以檢察一體化爲理論基礎,在實現檢察機關直接、全面、常態監督上獨具優勢,常態派駐的監獄檢察體制機制可保障監督的實時性、全程同步性、問題事故處理的及時性及監督便利性。然而,運行中派駐檢察面臨檢察人員對監管對象工作“立場趨同”“視覺疲勞”等困境,監督效果打折。同時,刑事執行監督業務長期採用“辦事模式”,工作事項與流程不明晰,規範化等程度不足,監獄派駐檢察存在虛化、弱化、作用發揮不足等問題,令監督剛性、效果欠佳,思維受限。需更新監督理念、完善工作方法,通過加強實質化審查等破解難題。
監獄派駐檢察業務監督剛性不足。一方面,監督碎片化,監督事項繁雜瑣碎,常一事一監督一辦理,與捕訴部門檢察權行使相比,刑事執行檢察權對監督客體介入有限,法律手段和監督流程缺乏強制性,易使辦案流於表面。且監獄派駐檢察多涉及獄政管理,需考慮監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度監督效果適得其反。另一方面,協商式監督方式,檢察機關制發的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與被監督單位績效考評掛鉤,這引發被監督單位天然的對抗牴觸心理,不合作易致監督關係異化爲“討價還價”,若不充分溝通協商,監督結果難獲監獄認可。
監督效果不佳,部分檢察機關存在“一發了之”的錯誤思想。儘管已構建起“派駐 + 巡迴”的監督模式對監獄進行全方位監督,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雷聲大雨點小”,監督人員如同走馬觀花,僅做表面功夫,最後只要提出糾正違法意見便草草了事,全然不顧所發現監督問題的重要程度,也不考量對監獄指出問題的準確性。提出監督意見後,不關心監獄能否實際解決,無法將“當下立”與“長久治”有機結合,導致問題事後依舊存在,難以得到妥善解決。長此以往,必然引發監獄牴觸反感,難以實現雙贏共贏的監督目標。
當前監獄檢察監督思路受限,侷限於監獄大牆之內。工作內容僅聚焦於獄內安全穩定,未深入挖掘警囚關係問題,也未考慮獄內罪犯改造管理對高牆外社會治理的影響,難以將獄內管理與獄外國家安全穩定、社會有序治理相結合。受單純“辦事模式”制約,監獄檢察人員專業思維封閉保守,對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認識不足,傳統經驗難適應工作節奏,易淪爲替代監獄進行行政管理、從事事務性工作的角色。有論者指出,執檢理念、任務與實效相互影響,檢察人員理念越進步,工作開展越深入、落實越徹底、成效越顯著。監獄派駐檢察需破除大牆思維,更新監督理念以適應發展要求。
巡迴檢察制度作爲新時代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重大創新,雖意義重大,但存在實踐短板,如臨時性、短期性致常規工作難及時開展,無法同步監督減假暫案件、第一時間掌握監管事故等,且成員不固定影響對監獄情況的全面客觀掌握。相比之下,派駐檢察雖有不足,卻不可替代,其能對監獄工作不間斷全面監督,在瞭解獄內監管安全隱患、衛生及罪犯飲食生活狀況等方面優勢明顯。不能僅靠巡迴檢察解決派駐檢察問題,撤銷派駐檢察室後,因巡迴檢察特性,效果不理想且易出現監督真空。故需從體制機制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統籌解決派駐檢察問題,釋放其制度優勢。
監獄派駐檢察機關作爲刑事執行活動的守護者,肩負着滿足人民羣衆對刑事執行公平公正美好願景的重任,需走好刑事司法“最後一公里”。雖其監督工作看似封閉、處於刑事犯罪懲治末端,但“花錢買刑”“罪犯特權”等執行不公問題,會嚴重傷害人民羣衆樸素正義觀,引發社會輿論不穩定。過去,監獄派駐檢察監督工作存在諸多弊端。新時期,需通過加強實質化審查、注重協同參與、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等監督方式加以改進,同時轉變監督理念,想羣衆之所想,將監督視角從高牆內延伸至高牆外,考慮工作對國家總體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的影響,以增強人民羣衆對司法公正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