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屍女軍官遭撤職 海軍艦長主張懲評會「層級不足」逆轉
軍上校艦長的呂男,與部屬到KTV唱歌喝酒後,以休息爲由,帶喝醉的女軍官一同進飯店。但進房後,呂男突然脫光衣褲,女軍官「驚醒」覺得狀況不對,機警躲進廁所,並要輔導長來救她。但仍遭呂男壓制在牀上,性侵未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海軍一名呂姓上校艦長,因被控與女性下屬在飯店共處一室,甚至傳出有「逾矩行爲」,遭海軍司令部認定違反性別分際,火速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呂男不服,一路訴願、打行政訴訟,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逆轉,認定海軍當初召開懲評會的程序違法,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9年5月23日凌晨,時任海軍上校艦長的呂男,與部屬到KTV唱歌喝酒後,以休息爲由,帶喝醉的女軍官一同進飯店。但進房後,呂男突然脫光衣褲,女軍官「驚醒」覺得狀況不對,機警躲進廁所,並要輔導長來救她。但仍遭呂男壓制在牀上,性侵未遂。
海軍艦隊指揮部接獲檢舉後,火速啓動調查,並在5月28日召開懲罰評議會,認定呂男「嚴重違反性別分際」,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海軍司令部隔天隨即覈定懲處,呂男當天就被停役。
呂男不服,主張自己雖與A女有牽手、擁抱等行爲,但並無強制性侵意圖,且懲評會的程序有重大瑕疵,依當時規定,校級軍官撤職須由「上將司令」覈定,但本案卻由「中將」階級的艦指部召開,程序違法。部分委員階級甚至比他低,不符《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依國軍規定,重大懲處應另開人評會審查,但海軍直接跳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海軍當初召開懲評會的程序確實違法。依當時法規,校級軍官撤職須由「上將司令」層級覈定,但本案卻由「中將」階級的艦指部主導,即便事後補呈上將司令覈定,仍無法彌補程序瑕疵。
法院強調,「正當法律程序」是軍法懲處的核心,尤其撤職處分影響軍人身分權益,程序必須嚴謹。國防部雖辯稱「權責劃分表已修正,中將也可覈定校官撤職」,但法院認定修正不溯及既往,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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