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石男僅因爆發口角 獵槍射爆鄰居頭害命
黃男僅因與鄰居發生口角,竟持獵槍射爆對方頭顱。(本報資料照片)
黃男犯後拆解槍枝亂丟,遭警方尋獲查扣。(本報資料照片)
居住於尖石鄉的黃姓山地原住民,去(2024)年4月凌晨因與鄰居徐男發生口角,竟持獵槍朝對方頭部開槍,導致徐男右額部遭子彈貫穿,顱腦損傷當場死亡。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黃男在2017年2月間以1.2萬元購入該把獵槍,擊發功能正常且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平時姜該把槍枝作爲狩獵活動之用。
黃男於去年4月12日凌晨1時37分許,與鄰居徐男發生口角,黃男明知頭部爲重要器官、構造脆弱,若持獵槍朝人體頭部射擊,將造成死亡結果。但黃男仍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之價值內涵,持獵槍朝徐男頭部射擊,導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黃男隨即攜帶槍枝返回住處,並將槍枝拆解後,棄置於住處前草叢及圍牆邊。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於黃男住處周遭扣得槍身、槍管、喜得釘、鋼珠、鋼珠罐等物品。
該把槍枝經鑑定後,具有殺傷力,堪認黃男所持有槍枝,結構簡單,顯非制式槍枝,應屬具殺傷力之自制獵槍,然黃男持該槍枝朝徐男頭部射擊之際,顯已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之價值內涵。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黃男未尊重其自身之原住民傳統習慣文化,在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範圍內妥適使用槍枝,竟僅因口角糾紛,即持上開槍枝朝被害人頭部射擊,致使被害人因此受有右額部單一貫穿性遠距離槍傷之傷害,導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無可彌補之傷痛,惡性顯然非輕,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