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嚴查債券發行“暗箱操作” 多傢俬募基金被警告

債券發行市場中的“暗箱操作”,成爲監管重點打擊領域。

近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再出“重拳”,對5家機構予以自律處分。其中,交易商協會對評級機構中證鵬元資信評估採取警告、責令改正的處分措施;對私募機構上海復熙資產以及已被撤銷管理人登記的江蘇煜寧、上海寰財分別予以嚴重警告或警告。此外,同批被警告的還包括中原期貨。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私募機構由於在債券發行市場中充當通道工具、返費中介,繼而被監管處罰的案例時有曝光。

除了上述機構,此前不久,蒙森(上海)投資、深圳前海玖瀛等私募機構亦因同類問題被交易商協會予以自律處分。

受訪人士向記者指出,違規私募機構往往合規意識不強且抱有僥倖心理,在“高額服務費”誘惑下選擇鋌而走險。私募機構協助債券非市場化發行可能給市場帶來危害,嚴監管趨勢仍將延續。

違規開展通道業務

根據交易商協會披露的信息,近日被處分的私募機構(其中,江蘇煜寧、上海寰財已被撤銷登記),主要存在兩類違規行爲。

一是相關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通過自身管理的資管產品協助多家發行人非市場化發行,並收取大額財務資助或代持服務費。

上海復熙資產、江蘇煜寧正是因爲這類違規而被交易商協會予以嚴重警告。

二是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自身管理的私募基金嵌套相關資產管理計劃後協助某發行人“自融”發行。上海寰財則因此被採取警告處分。

“近期的處分主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通道業務,通過協助發行人非市場化發行,從中收取服務費的行爲。這種行爲不僅違反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自律規定,同時也違反了交易商協會的相關自律要求。”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投融資法律專業部秘書長廖藝行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

同時,他提到,私募基金協助發行人“自融”的情況相對複雜,此類行爲會涉及多個交易主體以及抽屜協議的簽署,也可能會涉及“份額代持”和保本保收益等約定,該類操作相對比較隱蔽。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交易商協會的嚴重警告,上海復熙資產還曾被中基協採取紀律處分。

中基協於今年1月下旬披露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由於存在兩類違規事實,上海復熙資產被取消了會員資格;同時,中基協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十二個月。作出該項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7月24日。

至於具體違規情形,同樣與債券發行市場有關。據悉,監管查出:上海復熙資產利用自有資金或介紹外部資金參與債券發行認購或交易,從而獲得服務費、推介費,構成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業務;同時,該私募利用基金對外投資,向被投標的發行人另行收取融資費用歸爲公司收入,構成利用基金財產爲管理人牟取利益。以上行爲均違反了相關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復熙資產成立於2007年1月,於2015年1月登記,業務類型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類FOF基金,管理規模區間爲20億元—50億元。

另外,江蘇煜寧、上海寰財因存在多項違規事實,分別在2024年5月、10月被中基協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其中,江蘇煜寧被查出三類違規行爲: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保證投資本金及收益;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虛假填報高級管理人員信息。

監管從嚴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債券發行市場監管趨嚴的態勢愈發明顯。

除了上述3家機構,今年5月底,蒙森(上海)投資、深圳前海玖瀛也受到了交易商協會的自律處分。

這兩傢俬募機構的違規事項與上述機構類似,但表現形式有所不同。

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信息顯示,蒙森(上海)投資作爲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通過嵌套信託產品的方式協助某發行人“返費”發行,並收取大額服務費。相關行爲違背了發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影響市場發行秩序。

深圳前海玖瀛作爲資產管理產品委託人,根據相關方安排,違規爲相關方代持債務融資工具,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並且,這兩傢俬募機構的業務類型與上海復熙資產相同,都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類FOF基金”。其中,深圳前海玖瀛的管理規模較大,位於20億元—50億元區間;蒙森(上海)投資的管理規模爲0—5億元區間。

其實,對於債券發行環節的“紅線”,監管部門已出臺了明確指引。

根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2023版)》的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就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價格)等不確定事項做出事先約定。《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則規定,投資者作爲相關債券發行的參與者,如果違反了以上規定也可能遭受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

此外,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員工不得參與債券結構化發行,不得參與債券代持,不得直接或者變相收取債券發行人及第三方支付的承銷服務、融資顧問、諮詢服務、信用風險補償等各種形式的費用或者保證金。

業務規則已經明確,爲何仍有私募機構違規?

“一是合規意識不強且抱有僥倖心理,認爲違規行爲難以暴露;二是被‘高額服務費’誘惑,鋌而走險。”廖藝行表示。

在業內人士看來,私募在債券發行市場中充當通道工具、“返費”中介,對市場危害較大,因此,嚴監管趨勢仍將延續。

廖藝行分析,私募協助發行人非市場化發行、“返費”發行的行爲違反了市場交易規律,導致債券交易的真實情況沒有得到客觀的體現,對債券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了重大傷害,比如使投資者錯誤地評估企業的信用情況及相關債券的價值,增加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而發行人通過與違規投資者合作,甚至通過“代持”行爲實現自融,“補貼”了一部分的投資人,但也額外增加了融資成本,削弱了發行人的償付能力。

另外,“從基金管理人層面看,開展通道業務、收取服務費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其在這類業務中也往往疏於管理,增加了產品自身的風險。”廖藝行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