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財政部 促行政院評估訂定融資租賃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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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11日指出,公股銀行近年以低於民營銀行的利率,大量放款予融資租賃公司,導致利差過大,引發社會關注。監察院已通過糾正財政部,並促請行政院評估訂定融資租賃公司專法,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強化管理責任與監理一致性。
三位監委調查發現,八家公股銀行於四年間對融資租賃業放款由約400億元增加至1246億元,成長逾三倍,明顯高於民營銀行同期約22%的成長幅度。其中六家公股銀行對該產業放款超過百億元,且平均利率低於民營銀行,使融資租賃公司對公股銀行形成高額利差,成爲外界批評重點。
監委指出,財政部雖掌握對公股銀行派任高階經理人之權限,但自108年起放款快速增加,財政部迄至113年社會輿論爆發後才着手提醒加強審覈與貸後管理,明顯管理失職,爰提出糾正。
在監理架構方面,監委指出,目前融資租賃公司無統一法律定義,業務範圍多元,主管機關依業務性質分屬金管會、經濟部等機構,僅仰賴同業公會自律,近年因BNPL與中古車貸爭議,暴露無法定主管機關所致的監管真空與責任推諉問題。
行政院雖已提出三階段管理機制,納管對象僅限上市公司、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金融機構轉投資子公司,對規模較小的租賃公司與辦理類似業務的民間融資業者未涵蓋,導致相同行爲、不同監理的落差。監委要求行政院明確定義融資租賃公司範圍,補足納管漏洞,並應評估制定專法與設置主管機關之可行性。
此外,監委指出,雖多數租賃公司放款利率未逾民法第205條16%的上限,但對違約客戶收取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之問題仍存,部分業者曾同時收取兩者,儘管租賃公會已禁止此做法,但非會員業者並不受限。
監察院提到,目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1要求揭示年百分率與總費用範圍,但相關標準近20年未修正,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也尚未完成更新。監委促請行政院全面檢視相關揭示規範,並評估如何防範違約金、遲延利息與融資利差過高等情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