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管便企利民
□ 徐建華
爲有效落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關於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與規範宣傳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我國已經是全球第一大汽車生產銷售國。在智能化、電動化、網聯化的發展趨勢下,我國的新能源汽車發展迅速。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7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823.2萬輛和822萬輛,同比分別增長39.2%和38.5%;新能源汽車新車銷量達到汽車新車總銷量的45%。在新能源汽車持續受到市場歡迎的同時,也不時爆發出相關的熱點事件,涉及新能源汽車的質量安全、廣告宣傳等熱點,備受全社會廣泛關注。
《徵求意見稿》從加大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缺陷調查與召回管理力度、強化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加強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監督、強化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事件事故報告與深度調查4個方面,提出一系列相關舉措,如在備受關注的加強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監督方面,明確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暗示消費者可以視其爲自動駕駛系統、具有實際上並不具備的功能,防止駕駛員濫用。企業不得誇大宣傳車輛駕駛性能,避免誤導消費者以不合理的高速駕駛車輛等。
可以說,《徵求意見稿》提出的這一系列新的舉措措施,既契合了汽車產業的發展趨勢,也非常有針對性地進一步強化了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的安全監管,無論是對於規範車企的生產經營行爲,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抑或是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都十分必要也非常及時。一言以蔽之: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管便企利民。
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管,需加大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缺陷調查與召回管理力度,發揮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動企業實現質量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始於20年前,也是從汽車行業開始逐漸擴展到消費品等其他領域。在汽車領域,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也一直在與時俱進,召回覆蓋面從燃油車到新能源車,從乘用車到商用車,從整車到零部件,不斷拓展。針對新能源汽車,我國在不斷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等,今後還需要針對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的新趨勢、新發展不斷予以完善,通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讓企業進一步履行好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通過改進共性的設計和製造問題推動產品質量提升,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管,還需要加強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監督。近年來,在智能化的發展趨勢下,自動駕駛等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的新特點、新特色成爲了不少車企宣傳的重點和市場的賣點,但通過一些熱點事件不難看出,一些車企在自動駕駛等功能的宣傳中存在誇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盲目相信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而釀成道路交通事故。《徵求意見稿》專門針對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提出相應加強監督的舉措,明確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大對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爲中誇大組合駕駛輔助功能、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等情形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召回技術機構開展過度宣傳等問題的技術認定工作,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專項聯合調查,依法做好整治規範工作,既能讓企業的相關宣傳合法合理,也利於消費者更好地認識自動駕駛功能,理性使用這一新功能。
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管,也需要強化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在新能源汽車的銷售中,廠商和消費者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對稱,通過加強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可以讓企業通過完整、準確地提供產品的相關關鍵信息,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更好地承擔產品安全責任,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