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也淪詐騙集團幫兇共犯 輕率寄存摺、密碼下場曝光

一名李姓記者自稱接到社會局關心,就將名下郵局帳戶存摺、密碼寄送給不詳人士,淪爲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騙得另名被害人15萬元再提領一空;法院審酌李輕率提供帳戶,成爲詐騙幫兇,犯後沒調解、賠償,依幫助洗錢罪判他3月,併科3萬元罰金。

檢警調查,李男2024年1月1日、2日,在西屯區1間超商將自己名下的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給身分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以此幫助詐欺、洗錢。

後來詐團再假冒屏東某學校的老師,向被害人佯稱要購買沙發、茶几,並請他幫忙代購38桶油漆並支付訂金等理由,害對方上當前後轉帳一共15萬元到李男的郵局戶頭中,再由車手出面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經被害人報案才曝光。

檢方訊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是社會局關心他,並表示年關將近會有錢匯到他帳戶,帶他到車上寫資料要其配合提款,並提供身分證、存摺,自己知道不行,之後對方帶他到郵局變更密碼,後來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給對方。

檢方認爲,我國近年來,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爲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查緝,並藉此使贓款流向不明導致難以追回的案件頻傳,也廣爲媒體報導、政府宣傳,民衆不該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付不信任之人,以免涉及幫助犯,已屬「常識」。

檢方指出,李男是成年人,具一定學歷、工作經驗,當能理解、預見向人收購或索取金融帳戶,其目的是藉人頭帳戶取得不法所得,李自無推諉不知之理,不採信其辯詞,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起訴他。

臺中地院審酌,李同時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2罪想像競合從重依後者論處,而李男最終坦承認罪,但考量他不顧政府近年大力宣導,仍輕率提供帳戶而成爲詐騙的幫兇。

中院也考量,李自稱無調解意願,沒和被害人調解、賠償,衡量他目前從事記者,收入及家境等一切情狀,依幫助洗錢罪判他3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