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未成年刷車工持鐵錘殺人,被判無期徒刑!
2024年度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之一:
牟某故意殺人案
——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爲不宜從輕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牟某犯罪時未滿18週歲,其與被害人張某均系某汽車美容裝飾中心刷車工。牟某刷車時因工作不細緻被張某批評,二人發生口角,牟某當場稱要整死張某。張某在將上述情況告知老闆後,老闆通知牟某要將其解僱。牟某對張某心生怨恨,於當日9時許持鐵錘猛擊坐在店門外的張某後腦數下,張某直接趴倒在地,牟某仍持續擊打張某後腦十餘下,店內員工郭某將牟某攔下,牟某將鐵錘扔向張某,後掙脫阻攔撿起鐵錘繼續擊打張某頭部數下,張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牟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張某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牟某犯罪時不滿18週歲,依法不適用死刑。雖牟某有自首情節,但其趁被害人不備,持鐵錘多次擊打被害人後腦,在被人阻攔情況下,仍繼續持鐵錘擊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爲性質極其惡劣,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牟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
年少不是“免罪金牌”。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絕不能因犯罪人未成年就片面強調從寬、該罰不罰,對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要堅決依法懲治,體現刑罰的威懾警示作用。本案中,牟某不顧他人阻攔,幾番持鐵錘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造成後果嚴重。法院未因其未滿十八週歲、具有自首情節而對其“一刀切”式的從輕處罰,而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後果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發揮刑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