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車位拆除惹禍!基市府罰單開了又撤 住戶不爽要國賠
基隆市某社區住戶,因大樓遭檢舉擅自拆除機械式車位設備,另於外牆開口供車輛進出,基隆市政府3度開罰,引爆住戶不滿。(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基隆市某社區住戶,因大樓遭檢舉擅自拆除機械式車位設備,另於外牆開口供車輛進出,基隆市政府3度開罰,引爆住戶不滿。社區代表李姓住戶氣憤提告,並主張市府濫權,要求撤銷罰單並求償。不料法院審理期間,市府竟自動撤銷原處分,讓整起訴訟成爲「無的放矢」,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認定原告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訴訟,連同附帶的國家賠償聲請一併打回票。可上訴。
判決指出,基隆市的某社區,原設有機械式升降車位,經民衆檢舉後,基市府於2016年查獲社區擅自拆除設備,並在基金二路的外牆開口作爲車輛出入口,認定違反《建築法》第73條與第77條規定,隨即處以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不過,管委會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並勝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8年判決撤銷基市府處分。
時隔數年,基市府再度接獲檢舉,分別於2020、2021年間數度派員會勘,確認違建仍未改善。市府於2022年6月再度以《建築法》第91條爲由,對全體71戶區分所有權人處以總額6萬元的罰鍰,每戶攤提846元,並限期改善或辦理變更使用。
這波裁罰再度引發住戶不滿,李姓住戶代表提告,主張市府反覆開罰已屬濫權,要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並附帶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每張罰單賠償10萬元、每戶精神賠償1萬元,並要求市府負擔其訴訟費50萬元。
然而,法院審理過程中,市府面對同一案情的另一起訴訟,已於2024年3月被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市府遂於同年5月13日發函,自行撤銷涉案罰單。
法院審酌後認爲,既然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之目的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依法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逕行判決駁回。
至於李姓住戶聲請國賠部分,法院認爲僅於撤銷訴訟勝訴時,才能附帶審理國家賠償;如今原處分已撤、訴訟又敗,連帶國賠部分也無法成立,依法一併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