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主管強抱少女摸胸8次 行車紀錄器藏書架偷拍
臺南某機構郭姓主管,竟利用職務之便,對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A女多次猥褻,甚至企圖偷拍其裸體影像,但因設備故障未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某機構郭姓主管,竟利用職務之便,對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A女多次猥褻,甚至企圖偷拍其裸體影像,但因設備故障未得逞。案經臺南地院審理,郭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猥褻罪」及「違反意願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刑,合併應執行1年2月,但獲緩刑3年,並須賠償被害人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在2019年至2020年間擔任A女所在機構的主管,並對A女有監督關係。他竟利用此權勢,多次在機構內對A女撫摸胸部、臀部,甚至強行擁抱、親吻,共計8次得逞。更誇張的是,郭男還曾將行車紀錄器藏在書架上,企圖偷拍A女裸露畫面,但因機器故障未能錄製成功。
全案直到2023年4月,A女在另一次輔導過程中揭露此事,經機構通報後,郭男才於同年5月主動向檢方自首。法院審理時,郭男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調解,承諾賠償40萬元,目前已支付20萬元。
法官審酌,郭男「利用少女對其信任,侵害身體自主權,造成嚴重心理傷害」,但因他已賠償並獲被害人原諒,考量郭男無前科,且已認罪賠償,A女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判處他8次猥褻罪各2月(得易科罰金)、偷拍未遂罪1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並應執行10月及1年2月,但給予緩刑3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履行賠償協議。
檢方原指控郭男在調任其他職務後,另對A女猥褻4次,但法院認爲,此部分僅有A女單一指述,且其說法前後不一,加上郭男並未自白,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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