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無尾巷口連吞2張罰單 他喊40年住戶慣例「無用」
機車停無尾巷口連吞2張罰單,他喊40年住戶慣例「無用」,求撤單被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將機車停放在一處無尾巷口,遭民衆檢舉「妨礙通行」,結果短短一週內連吞兩張罰單,各罰600元。阿國不滿認爲,該處並沒有設置禁止停車標線或標誌,住戶40年來都如此停車,從未造成實際阻礙,因此提告請求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今年3月24日下午及3月30日中午,將機車停放在住家旁一處巷道。經民衆檢舉後,員警到場蒐證並舉發。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分別開罰600元,合計1200元。
阿國主張,該巷道並非車流頻繁路段,也未劃設紅線或禁停標誌,住戶多年來都自律整齊停車,預留出入空間,成爲40年來的「社區默契」。過去自己也曾因同地點停車收到罰單,但申訴後獲撤銷,他認爲警方此次僅因惡意檢舉纔出面執法,實屬浪費行政資源。
不過,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反駁,指出阿國的機車明顯停在巷道中央,前後車輪距離路緣超過30公分,縮減了道路寬度,阻礙周邊居民進出與使用道路的權益,已達「顯有妨礙他車通行」的程度。至於阿國所提「先前撤銷罰單」案例,裁決處解釋,那是因爲另案屬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認定標準不同,不能類比援用。
法院考量,《處罰條例》之所以禁止車輛在妨礙通行處所停車,目的就是避免交通秩序混亂,保障人車安全。雖然條文中「顯有妨礙」屬概括性規定,但判斷依據應包括停車位置、道路寬度、往來車流量及是否妨礙安全等客觀因素。
法官審酌,從警方提供的照片可見,阿國的機車確實停在巷道接近中央處,造成明顯阻礙,若遇上火警或救護車需要進出,恐怕延誤救災。即便住戶長期如此停車,也不能因時間久遠就「轉正」爲合法行爲。日前依法宣判,駁回阿國的訴訟,兩張600元罰單都必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