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男被攔吞白色晶體…警伸手挖嘴遭咬傷 判妨害公務4月
徐姓男子因機車車牌污損難以辨識,遭警攔下盤查過程中,將藏在外套口袋的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塞入嘴巴吞食,警先噴辣辣水沒用,再伸手進入嘴巴要挖出被咬傷。徐男否認是毒品也沒咬合的動作,法官依妨害公務判徐男4月,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徐男民國114年1月24日12時21分許,騎機車經基隆市東信路258巷口時,遇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甄姓警員巡邏勤務,因看到之車牌污損難以辨識攔下盤查,徐在盤查過程,爲藏匿他右前外套口袋的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在甄員發現要求交付時,徐將該包不明物品塞入嘴巴吞食。
甄姓警員醫院診斷爲「左側食指開放性咬傷、右手中指擦傷」,他證稱,在挖的過程有感受到從男在咬他,是有力量的,不是含住,他有一直叫徐男「你不要咬我」。
徐男供稱,警察說他有吞毒品,但他沒有,他也沒有咬警察。辯護人主張:警員因車牌污損攔停,後續逮捕原因與盤查原因並不相同,警員執法程序顯有瑕疵,且警員將手伸進去挖取徐男嘴內東西時,碰觸人體催吐的點,即使有縱有咬合的動作來自身體的反射動作,並非刑法意義的行爲,如果是咬合的話,勢必有明顯的傷勢跟流血狀態,但診斷證明看不出來,不構成妨害公務。
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確實看見徐男有手握拳(無法辨識是否握有白色透明結晶體),繼而有將手靠近嘴巴、嘴巴張開、手鬆開,進而咀嚼的動作。法官傳喚甄員到庭作證,徐男當日經驗尿,確呈毒品陽性反應,但徐男否認是當日吞食毒品。
法官指出,甄姓警員身爲查緝犯罪的公務員,見有犯罪嫌疑開啓偵查作爲是他的其職權,如果要求警員對疑似違禁物、甚至可能的滅證行爲視而不見、毫無反應,並不合理,因此甄員壓制、喝令徐男交出疑似違禁物及,以手探入其口中試圖挖出的行爲屬於合理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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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男被攔吞白色晶體警伸手挖嘴,他咬傷警遭判妨害公務4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