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喊冤!國道「按喇叭」卻被罰2萬4 判決大逆轉
國道貨車司機喊冤!「只是按喇叭」被罰2萬4,法院逆轉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國道逼車案件引發爭議!一名貨車司機阿國今年3月行駛國道3號時,被國道警認定「連續按喇叭、逼車迫使前車讓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2萬4000元、記3點並強制上交通講習。不過,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中地院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爲他的行爲雖有瑕疵,但尚未達「危險駕駛」程度,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今(2025)年初某日上午9時許。阿國駕駛一輛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216公里處,後方國道警發現他緊跟前方小貨車,並連續鳴喇叭,懷疑有「任意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之危險駕駛行爲,當場將他攔下舉發,事後監理所依規定重罰2萬4000元、記點3點並要求上講習。
阿國卻喊冤,強調自己只是短暫鳴喇叭提醒前車加速,並沒有蛇行、急煞或逼迫超車的危險動作,行爲不應被認定爲惡性逼車。他主張「我只是不耐煩,按了幾下喇叭,根本沒有逼車。」
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案發當時,阿國確實緊跟前方小貨車,距離稍嫌過近,並在畫面時間09:45:59連續按了4聲喇叭,但車輛始終保持直線行駛,沒有急速加減速或左右偏移,直到小貨車自行變換到右側車道,阿國才繼續往前。
法官認爲,阿國的確有「車距不足」的違規行爲,按喇叭催促前車心態上也屬不當,但從影像觀察,他並未構成法律所指的「危險駕駛」。依據《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必須是惡性逼車、造成其他車輛明顯危險,才屬可罰範疇。單純鳴喇叭、未保持安全距離,雖然有待改善,但還不足以動用逼車條款。
法官考量,《道交條例》修法目的在於遏止危險駕駛,尤其針對蛇行、超速、惡意逼車等嚴重態樣;若將「短鳴喇叭」等行爲一概視同逼車,恐有「過度裁罰」疑慮,與比例原則不符。因此,裁定撤銷監理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