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1月喊「水土不服」!妻離臺6年不返回 人夫成功解套

婚後1月喊「水土不服」!妻離臺6年不返回,人夫成功解套,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跨海婚姻,最終仍敵不過現實隔閡。雲林一名男子阿國(化名)6年前迎娶大陸女子小萱(化名),婚後卻僅短暫同居1個月,小萱即返回大陸,理由是「生活習慣無法適應」。此後再也未返臺,兩人分隔兩岸超過6年,婚姻名存實亡。阿國無奈提告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認定感情已破裂,准予離婚。

判決書指出,阿國表示,兩人於2018年登記結婚,婚後並未育有子女。小萱曾於同年年底來臺,但僅短短停留一個月就離境,並明言在臺灣生活不適應,不願再履行婚姻義務。從此夫妻兩地分居,無從經營家庭。

「我也試着聯繫她,甚至希望她能再回來,但她已經不想了。」阿國嘆息表示,期間雖透過微信保持聯絡,但小萱不僅態度冷淡,還傳訊息明確表示:「因爲要照顧年邁母親與女兒,無法來臺灣生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願意協議離婚。」對他而言,這段婚姻早已只剩下法律上的空殼。

法官調查發現,小萱婚後於2019年1月23日返回大陸,至今已6年未再來臺灣。阿國提出戶籍謄本、海基會證明、公證書及兩人微信對話紀錄,證實妻子拒絕履行婚姻義務。更關鍵的是,法官依職權查詢出入境資料,顯示小萱離臺後再無返臺紀錄,與阿國所述相符。

審理過程中,小萱並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抗辯。合議庭認爲,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在於相互扶持、互信與互諒,但本案雙方分隔兩地長達6年,且被告已明確拒絕再來臺灣,等於放棄婚姻。這樣的情況下,兩人「有婚姻之名,卻無婚姻之實」,難以再維持。

法官認爲,《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婚姻發生破綻,已無回覆希望,即可准許離婚。夫妻相處需要共識,但當一方堅決不願共同生活,婚姻契約的基礎已動搖,感情無法修復。合議庭強調,這並非原告阿國的過失,離婚屬於合理結果。判決結果,法院准許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