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約買預售屋!桃園男「2度放鳥」收存證信函 反控房仲幫賣方說話
▲桃園田男以換約方式購買預售屋,未料卻兩度放鳥。(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田姓男子113年間委託一公司居間仲介,向另名曾姓男子受讓其購買的預售屋權利,並與建商以換約方式讓田男變更爲該房屋買受人;但田男在過程中對於仲介服務感到不滿,控訴仲介爲替他向建商爭取權利,甚至進行換約手續時,仲介還站在賣方曾男立場,告知「如未依約定換約就是違約」等語,讓他在備感脅迫下簽字換約,且交屋流程還延後4個月,仲介契約之履行顯然構成不完全給付,造成他精神痛苦,提告求償10萬5000元。
判決指出,田男於113年間透過某公司仲介,向原買方曾姓男子承購一處建案預售屋,並以換約方式成爲正式買受人。由於是第一次購屋,田男與仲介約定以成交價2%給予服務費,但後續過程卻令他「大失所望」。
田男主張,他要求房價應按1050萬元實際成交金額辦理實價登錄,但仲介卻表示不能按照他購買的價格實登,田男因此認爲仲介收取高額報酬,卻未替他積極爭取權利;同年11月,田男又收到曾男寄來存證信函,表示如未依約定進行房屋換約手續,將以違約論,沒收田男已支付的351萬元充作違約金。田男認爲,仲介不僅沒有站在他的立場溝通,反而站在賣方那邊說話,告知「如未依約定換約就是違約」,令田男在備感脅迫下被迫簽字換約。
田男還指控仲介未幫他向建商爭取看屋權利,反而幫建商說「換約可以、看屋不行」,導致他之後與建商必須透過消費爭議申訴解決問題,看屋、驗屋程序因此延後4個月,仲介的上述行爲就居間仲介契約之履行,顯然構成不完全給付,令田男受有精神上痛苦,因此提告請求賠償10萬5000元。
對此,仲介則反駁,他爲田男與曾男居間成立房屋買賣契約,已完成兩造約定居間義務,田男詢問事項,也均據實報告並詳盡說明,所謂實價登陸之事,本爲田男與建商約定事項,與仲介居間契約內容無涉,他已積極向建商轉達需求,遭到建商拒絕後亦向田男告知,並非「未積極爭取」。
另存證信函一事,系田男先前因個人因素已經延後換約日期,仲介也是善意提醒田,如仍因個人因素無法完成換約手續,恐構成違約、並面臨違約金問題,並無任何脅迫或其他不法情事;且在完成換約後,田男與建商間的紛爭就與仲介無關,他已履行居間仲介義務,認爲田男請求他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無理由,請求駁回。
法官審酌,認爲實價登錄一事,建商是否同意並非仲介所能決定,且依照原契約買賣價格申報,顯然田男同意以原方式做實登;而存證信函一事,內容指出雙方先前約定113年10月15日及同年11月7日完成換約手續,但均因田男個人因素無法完成換約,如又因田男因素未於同年11月19日完成換約手續,將依契約主張沒收田男已支付款項充作違約金等語,並無任何脅迫言論。
法官認爲,田男與建商之間的看屋爭議與交屋延誤,屬雙方買賣契約履行問題,與仲介義務無涉。整體而言,原告雖對過程感到不滿,但無法證明仲介構成不完全給付,也未提出損害發生與仲介之間具體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其全部請求,判仲介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