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重購退土增稅 不限次數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若重購新屋,民衆可申請退還原先繳納的土增稅,藉此減輕換屋稅負壓力。臺南市稅務局提醒,只要原出售土地地價扣掉已繳土增稅後金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就能提出退稅申請。
不少人誤以爲退稅只能適用一次,稅務局解釋,土增稅重購退稅並無次數限制,至於常聽到「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用一次」說法,其實是針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兩者規範不同。
舉例來說,劉先生去年出售臺南北區一間老公寓,今年在安南區購買透天厝,他聽聞有「賣房再買房可以退稅」的規定,便向稅務單位詢問,經瞭解,只要符合前述條件,他就能依法申請退還部分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政府給予退稅優惠,是希望民衆確實自住,而非透過短期買賣套利,因此退稅有附帶條件,若新購土地自登記日起五年內轉手,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將會被追繳當初退還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