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預售屋注意 難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是爲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爲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舉例來說,如果是先出售預售屋再買成屋,絕對不可能適用重購退稅;如果是賣成屋後新買預售屋,同樣沒辦法適用,但如果該預售屋在2年內交屋且完成移轉和設籍居住,則可申請重購退稅。

財政部提醒,民衆於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