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他行竊「鋁棒轟頭14秒狂K5下」打成植物人 惡煞重判8年
▲男子遭球棒狂毆成植物人,犯嫌重判8年。(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王姓男子去年1月間,因懷疑卓姓男子在夾娃娃機店行竊,竟持鋁棒猛擊卓男頭部,導致卓男顱內出血成爲植物人,王男辯稱只有打到被害人背部,未攻擊頭部,經法院認定他犯行明確,且造成被害人及家屬無法彌補的傷痛,審理後依重傷害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8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這起駭人的重傷害案發生在去年2024年1月4日晚間7時許,王發現卓男出現在夾娃娃機店,因懷疑卓男曾竊取店內財物,竟駕駛自小客車前往理論,並持鋁製球棒在店外推擠卓男,王男隨後聯絡陳姓友人到場,王在在等待林男到場期間,竟右手持球棒質問卓男,雙方發生口角後,王男突然暴怒,連續多次揮棒猛擊卓男頭部、手部、腹部、背部等部位。
卓男當晚被警員護送返家後,於深夜11時許因頭部劇痛,由妻子緊急送往秀傳醫院急救,到院時昏迷指數僅3分。經診斷,卓男受有右側硬腦膜上血腫及右側顳骨骨折等嚴重傷害,因顱內出血陷入植物人狀態,導致極重度失智,且回覆可能性極低。經民事裁定宣告卓男爲受監護宣告之人,意味着他已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檢察官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王男在19時32分16秒至30秒的短短14秒內,至少5次持鋁棒猛擊卓男。畫面顯示,王男不僅朝卓男頭部方向揮擊,更在卓男倒地後繼續攻擊其腹部、背部等部位。
儘管王男辯稱只有打到被害人背部,未攻擊頭部,但合議庭根據監視畫面、醫院診斷證明及證人證詞,認定王男確實以鋁棒重擊卓男頭部,導致這起無法挽回的悲劇。
彰化地院合議庭認爲,王男僅因懷疑竊盜,不思理性解決,竟持鋁棒以激烈暴力手段發泄情緒,造成被害人陷於植物人狀態,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也未獲得諒解,因此依刑法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