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豆腐店女工遭攪拌機捲入 全身燙傷+截指成重殘!負責人判刑
▲上圖爲屏東地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間花生豆腐店去年底發生發生王姓女員工作業時衣物遭攪拌器捲入,當場被吊掛在滾燙豆腐液上方,造成全身嚴重燙傷與右手截指重度殘廢,員工提告鍾姓負責人涉嫌重傷害罪,經檢方起訴,屏東地方法院認鍾姓負責人未依規提供安全教育與防護設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義務,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偵查時,鍾男辯稱:「我都有跟員工告知攪拌器的人工斷電按鈕位置及操作方式,告訴人跟張昌雄都知道,我有跟告訴人說過鍋爐很燙,不能靠近鍋爐跟攪拌器,告訴人負責的部分是抹平豆腐及將豆腐端到桌上,攪拌鍋爐內豆腐是張昌雄的工作,告訴人於本案花生豆腐店工作以來,均有依照正常流程作業,但這次卻擅自離守,跑到攪拌器旁邊,並將手伸入攪拌器中,才發生意外」。但檢方證人及王女認定鍾男疏失,犯罪明確,依法起訴。
判決書指出,鍾姓男子系該間花生豆腐店負責人,負責監督本案花生豆腐店內之花生豆腐製作流程及維護勞工工作場所之安全。其本應注意:㈠就本案花生豆腐店員工進行適當之教育訓練,令員工於製作花生豆腐期間,穿着安全、適當之衣物,避免遭攪拌器捲入而發生危險,㈡就本案花生豆腐店內攪拌器之機械轉軸,設置護罩、圍欄等防護措施,避免員工於操作機器時遭捲入而發生意外,及㈢於該電動攪拌器之適當處所,設置具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以於員工遭捲入而發生緊急狀況時,立即阻斷動力而停止機械運轉,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對本案花生豆腐店員工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或提供工作服,令員工穿着安全、適當之衣物,亦未於店內攪拌器上設置護罩、圍欄及緊急制動裝置。
嗣店內王姓女員工於民112年12月30日上午在店內,於烹煮花生豆腐之過程中,以筷子刮取鍋爐邊之豆腐渣時,因鍋爐中央之攪拌器周圍未設有護罩或圍欄,其所穿着之寬鬆衣物遭攪拌器之裝卸握把勾住;復因攪拌器未設置緊急停止裝置,無法以自動或手動之方式停止攪拌器繼續運轉,致王小玲之衣物瞬間遭捲入攪拌器中,以雙腳騰空、面部及腹部朝下之姿勢懸吊於鍋爐正上方,遭下方滾燙之花生豆腐液燙傷,而受有臉部軀幹及四肢2至3度燙傷(約佔體表面積24%)、右上肢壓砸傷並橈神經損傷、右胸壓砸傷並肋骨第3、4、7至11肋骨骨折並氣血胸,及於113年1月29日就右手第2至第5指部分截肢後,右手功能喪失60%至80%之重傷害。
法官審酌被告本應注意對店內員工進行適當之教育訓練或提供工作服、並設置防護措施及具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竟疏未注意及此,致告訴人王小玲受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重傷害,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迄今已支付約新臺幣81萬餘元之相關費用予王女,判決6個月徒刑,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