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1000多萬,爲何合同上只寫600萬?

來源:人民網

“我已經拿到周家父子賣房後轉移的365萬元了,剩餘的執行款也有了盼頭。”近日,面對前來回訪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檢察官,當事人孫某表示。

2023年5月,年近六旬的孫某來到西湖區檢察院申請監督。“周家父子欠了我1200餘萬元,不僅不還錢,還涉嫌轉移房產,太氣人了!”

原來,周某甲和周某乙父子倆因經營甲公司之需,向孫某借款1200餘萬元。因未能按期還款,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其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甲公司歸還孫某1200餘萬元,周家父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2年8月,法院裁定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但周家父子及甲公司未履行裁定內容。同年11月,孫某申請強制執行。後因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難道這成了空頭支票?”無助之時,孫某偶然得知周家父子在執行期間可能有轉移房產的情況,便向西湖區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受理案件後,檢察官對孫某提供的線索展開調查覈實工作。

經走訪房管部門,檢察官發現,2022年11月,周某乙將名下一套約200平方米的房產以6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王某。因該房產曾被周某乙抵押貸款,600萬元被全部用於優先清償銀行債務。但在杭州這個地段,類似大戶型精裝修的房子,市場價可賣到1000萬元左右。檢察官頓生疑慮,經調取資金流水,逐一對比後發現,王某還另向周某乙賬戶支付了410萬元。

爲何有一筆“隱秘”的款項?檢察官逐步深入調查,發現王某實際是以1010萬元購買的該房屋,而非合同所載的600萬元。除償還部分貸款外,周某乙最終結餘365萬餘元。但他並沒有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歸還孫某欠款,也未向法院申報,而是在周某甲的指使下將365萬餘元轉移。

“‘陰陽合同’一般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以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真實意思表示。該案中,房屋買賣雙方合同所載600萬元交易對價非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的有關規定,該價款約定無效。雙方實際履行的1010萬元,纔是他們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該據此認定周某乙的售房所得並依法執行。”承辦檢察官介紹。

最終,西湖區檢察院認爲,周家父子明知有法院生效裁定需要履行,卻利用“陰陽合同”隱匿售房款,逃避執行,損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追究周家父子法律責任,並責令其履行生效裁定。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同時將周家父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發後,被轉移的365萬餘元售房款被追回。

周家父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西湖區檢察院經審查,根據兩人各自地位和作用,依法對周某甲提起公訴,對周某乙作出不起訴決定。2024年9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現判決已生效。

“陰陽合同”的效力怎樣判斷?

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規避監管、逃避執行、降低稅費,在對外的“陽合同”中約定一個較低的交易價格,實際交易價格則由“陰合同”約定。對於兩份合同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交易訂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中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即認定“陽合同”無效。由於被隱藏的“陰合同”往往體現了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第502條第2款等分情況認定。本案中,“陰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43條,可以認定合同約定有效,即認定房屋買賣的實際交易價格爲1010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