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北交易所集體發佈!事關量化交易

4月3日,滬深北交易所分別發佈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就有關配套業務規則徵求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將於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監管人士處獲悉,近期,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佔比總體穩中有降,交易行爲出現一些積極變化。

要點速覽:

充分體現“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

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爲的構成要件

加強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強化信息系統管理

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對滬、深股通投資者總體實行與內資一致的監管標準

充分體現“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

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就規則制定情況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2024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並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爲落實《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交易所制定了《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深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全面細化規定。

《實施細則》立足於“中小投資者佔絕大多數”這個最大市情,旨在因勢利導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充分體現了“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

一方面,通過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等安排,明確監管預期,促進程序化交易行業規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強化高頻交易監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實施細則》將於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爲市場主體進行適應性調整、做好技術準備,預留過渡期。後續,交易所將在證監會指導下,推進一攬子細化落實措施,形成系統性、可操作的自律監管規則體系。

明確四類異常交易行爲構成要件

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到,《實施細則》對證監會《管理規定》規定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爲的構成要件,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瞬時申報速率異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往往短時間內申報量大,較其他投資者具有明顯的速度優勢,若發生程序錯誤造成大量連續錯單,還可能影響交易所交易系統安全。有必要從限制申報速率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高頻交易降低申報速率,減少對交易系統的衝擊。

二是頻繁瞬時撤單。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能借助技術優勢,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單,交易行爲可能不完全以成交爲目的,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從限制頻繁瞬時撤單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降低報撤速率,延長訂單停留時間。

三是頻繁拉擡打壓。現行股票拉擡打壓異常交易行爲主要針對個股設置,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可能在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擡打壓行爲,較難觸發現行異常交易監管標準。但此類交易行爲可能消耗個股短期流動性,引發股價快速波動。有必要從限制頻繁拉擡打壓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適當分散交易,減少對個股的衝擊。

四是短時間大額成交。同一機構管理人管理的產品在市場漲跌劇烈時可能觸發相同的交易信號,導致大量產品短時間內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風險,不利於市場平穩運行。有必要對單家機構管理的所有產品短時間內集中交易情況進行合併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機構加強整體風控,避免集中交易影響市場平穩運行。

交易所已就上述四類股票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制定具體監控指標,自2024年4月起開始試運行。從試運行情況看,觸發相關指標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營等機構投資者,中小個人投資者基本未發生相關情況,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爲不會受到影響。此外,試運行期間,交易所對頻繁觸發相關指標的投資者進行了問詢和合規交易教育,相關投資者交易合規性明顯提升。

對異常交易行爲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交易所發現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後,將採取哪些措施?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的,交易所可採取以下措施:

根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因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或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的,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商請協同採取現場檢查、約談提醒等措施。

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實施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交易所設置這一標準,借鑑了境外成熟市場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結合了自身監管實踐經驗,同時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

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聚焦重點,注重實效。從海外經驗和監管實踐看,由於存在較高的技術門檻,高頻交易投資者數量雖少,但由於交易頻次高、交易量大,市場影響較大。交易所在充分測算評估的基礎上,設置高頻交易認定標準,有利於聚焦重點羣體,集中監管資源,切實發揮監管實效。

二是突出特點,便於執行。高頻交易認定標準是市場主體判斷自身行爲的基礎,不宜過於複雜,實踐中應當具備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流速(每秒申報速率)和流量(單日申報筆數)最直接體現高頻交易特點,同時也反映高頻交易對交易所繫統安全和市場秩序的影響,以這兩個要素作爲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便於理解和執行。

三是有序銜接,持續完善。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已對高頻交易做出了針對性安排,交易所在交易監控中也予以重點關注。《實施細則》沿用了相關標準,與前期建立的報告制度有序銜接。同時,《實施細則》也規定,交易所可以對高頻交易的認定情形和差異化管理要求進行調整。

後續,交易所將持續做好監測監控,評估高頻交易管理情況,根據監管實踐不斷完善。

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實施細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一是督促相關投資者履行額外報告義務。從維護交易所繫統安全出發,要求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按照《實施細則》和前期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的通知規定,在履行一般報告要求基礎上,額外報告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和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實系統測試和應急方案相關要求,發生系統故障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將從嚴採取監管措施。

二是針對性設置異常交易監管標準。針對高頻交易申報速率快、報撤頻率高等特點,設置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等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加強對高頻交易行爲的引導和約束。

三是加強交易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從嚴從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爲管理。

四是差異化收費。交易所將適時研究制定差異化收費方案,以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基礎,對於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根據其實際交易情況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費、撤單費等費用,通過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降低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爲。本次發佈或徵求意見的規則不包括差異化收費方案,相關標準、方案將在證監會統一指導下,適時制定出臺。

對滬、深股通投資者總體實行與內資一致的監管標準

程序化交易監管對滬、深股通投資者總體實行與內資一致的監管標準。

此外,爲明確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的具體操作,交易所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徵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徵求意見稿)》,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報告指引》針對報告主體、報告方式、報告信息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併爲存量投資者預留了充足的過渡期,保障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平穩落地。

交易所表示,將結合市場運行實際,持續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適時整合修訂通知內容並向市場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