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憲上兵教召最後一夜暴打中士 法官最終仍輕判

「教召入營報到視同現役軍人!」憲兵上兵退役的羅姓男子參加後憲7日動員教召,卻於最後一晚,對同爲後憲的徐姓中士因細故不滿,先丟滅火器開打,繼而出拳毆徐某頭臉成傷,桃園地院審結,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對上官施強暴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12萬元,可上訴。

審理時,31歲被告羅男否認對上官施暴,並以自己沒有拿滅火器作勢攻擊,也沒有揮拳毆打被害上官的頭、臉部。不過法官綜合比對徐姓被害人暨證人,以及在吸菸區的吳姓、林姓、曾姓及呂姓等人證詞,認爲被告羅男確實有上述的攻擊行爲。

法官認爲,這件事發生在教召期間的軍營內,雖然地點是在非軍事訓練的吸菸區,但仍屬於軍隊的公共範圍。根據軍紀及指揮體系,所有人員在軍營裡都應遵守軍中紀律並服從上官命令,被告羅男在這種情況下攻擊上官,已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3項前段的「對上官施強暴罪」。

合議庭審酌,被告羅男於教召期間,身分等同於現役軍人,卻因一點小事就對長官動粗,嚴重影響部隊的領導與管理,也破壞軍隊的紀律,審視被告犯案的手法、對被害上官造成的傷勢,及犯案後態度,也將被告的前科紀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都納入考量,做出主文所示刑罰,並諭知可易科罰金。

起訴指出,31歲羅男2021年12月間自憲兵第202指揮部勤務支援連上兵輪型車輛修護兵退伍,2023年接獲桃園憲兵隊寄發的動員教召令,並於同年11月11日到指定地點報到,至同年月17日止,進行爲期7天的技能訓練。

不過羅男卻於教召最後一晚16日晚間7時,因瑣事對同來參加教召、不具直接指揮權的徐姓中士心生不滿,對徐丟滅火器作勢攻擊,羅男趁徐閃避當下繼續揮拳,徒手毆打徐的頭臉部,當場造成徐的頭部挫傷、臉部右側擦傷及右膝部擦挫傷等,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偵辦移送。

自憲兵第202指揮部上兵退伍的羅姓男子,2023年雙十一到指定地點參加7日教召,卻在最後一夜對徐姓中士開打,遭桃園地院判4月徒刑,得易科12萬元罰金,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記者洪哲政/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