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商標戰9年未決 “50年協議”陷拉鋸戰

本報記者 許禮清 北京報道

持續9年,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之間的交鋒再度白熱化。

2月28日,泰國天絲髮表聲明,直指華彬集團主張的“50年協議”毫無意義,並在聲明中指出該協議存在幾大問題。例如簽署程序瑕疵。協議僅有簽名而無企業公章,且協議中提到的丙方“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從未設立。

泰國天絲還認爲,紅牛商標所有權歸屬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確認,但華彬集團無視最高人民法院院生效判決,多次對外聲稱有所謂的“50年”獨家經營權。並強調合資合同明確約定經營期限爲20年(至2018年),華彬在經營期滿後才突然提出存在這樣一份所謂的“50年協議”,存在惡意拖延訴訟之嫌。

3月3日晚間,中國紅牛發表聲明迴應,表示依法享有50年《協議書》約定權利,並對泰國天絲聲明進行了一一反駁。“此前,泰國天絲及相關方矢口否認簽署過50年《協議書》,公開主張不存在該份協議。如今其態度上的明顯轉變以及文字披露的信息證明,泰國天絲已自認50年《協議書》真實並且該協議對認定中國紅牛系列糾紛具有決定性意義。”中國紅牛在聲明中表示。

“50年協議”成爭論焦點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在泰國天絲和中國紅牛的這場輿論戰中,核心依舊是圍繞“50年協議”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問題展開。

按照泰國天絲方面的說法,這份協議的真實性存疑且並無法律效力。泰國天絲在名爲《正本清源系列聲明二:誰在混淆視聽?“50年協議”毫無意義》的聲明中稱,自1995年至2018年,合資公司股東各方,一直未有人提起過所謂的“50年協議”。此後,華彬方突然提出存在這樣一份所謂的“50年協議”,陸續將該所謂的“50年協議”用於訴訟當中。

同時泰國天絲舉出該協議真實性存疑的佐證。泰國天絲方面提到,2022年3月,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開庭審理過程中,華彬方突然稱其有所謂的“50年協議”原件,並依據該“原件”主張相關權利。然而,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的該案最後並未採納所謂的“50年協議”原件,更沒有采納華彬方基於此提出的相關主張,並駁回華彬方的仲裁請求。

對此,中國紅牛方面迴應稱,泰國天絲的聲明通篇不再明確否認簽署過50年《協議書》或聲稱不存在該份協議,實則已自認該協議真實。泰國天絲斷章取義,在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案件中,掩蓋仲裁庭因50年《協議書》不屬於仲裁案件審理範圍,故未對該協議進行審查的事實,以未採納該協議影射協議真實性,惡意歪曲事實,欺騙媒體和公衆。

作爲中國紅牛的實際運營方,華彬集團方面堅持,1995年11月,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及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或經政府批准的其他名稱的公司四方簽署協議,按照協議雙方的商標授權截止日期爲2045年。

對於上述提到的“50年協議”,泰國天絲指出,該協議丙方“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自始不存在,且簽署四方均未加蓋企業公章,真實性存疑。另外,現在對外進行一切訴訟、經營活動的主體——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是基於“20年合資合同”而設立的,並不是華彬方宣稱的所謂的“50年協議”的丙方。

對於協議沒有加蓋企業公章的問題,中國紅牛方面表示,泰國天絲強調50年《協議書》沒有加蓋企業公章。《98年合資合同》簽字頁,泰國天絲簽署時也沒有加蓋企業公章,並且PAVANA女士是泰國天絲的簽字代表。顯然,PAVANA女士簽字以及簽字加蓋公章,都是泰國天絲對外簽署協議的慣例,且泰國天絲對該兩種簽約方式均認可其合法性、有效性。

中國紅牛方面表示,50年《協議書》明確丙方是中泰紅牛或經政府批准的其他名稱的公司。泰國天絲以偏概全,故意抹去《協議書》丙方定義的後半句,試圖暗示50年《協議書》真實性“存疑”,反而欲蓋彌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終935號生效裁定書已認定中國紅牛是50年《協議書》簽約主體,享有該協議約定權利。

不過,泰國天絲方面強調,即便“50年協議”存在,該協議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尤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版)》第13條之規定,在1995年11月10日同一天簽署的“1995年合資合同”和所謂的“50年協議”就期限問題有牴觸時,應以具有合營合同性質的“1995年合資合同”爲準。

而且泰國天絲方面認爲,合資公司的設立並不是以“50年協議”爲基礎的,是由其他不同主體通過合資合同和章程設立。合資公司也並不是所謂的“50年協議”的相對方。另外,無論如何,所謂“50年協議”第一條從內容上看,是中食公司與中浩公司作爲一方,“中泰紅牛”與天絲公司作爲另一方,相互之間的承諾,不是天絲公司對“中泰紅牛”的承諾。合資公司無權依據所謂“協議書”第一條向天絲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中國紅牛對這一點進行了駁斥。中國紅牛方面表示,泰國天絲長篇論述50年《協議書》的意義,已然說明該協議對紅牛糾紛具有決定性影響。如果泰國天絲公開承認該協議真實存在,將對其2016年以來發動的數十起訴訟和幾千份舉報行爲具有絕對性的否定效力,這也是50年《協議書》對泰國天絲具有“競業限制”的致命效力。

“此外,合資合同不具有變更或取代50年《協議書》的效力。50年《協議書》與合資合同簽約主體不同、法律關係不同的事實已被深圳中院認定。泰國天絲以合資合同20年期限否定50年《協議書》約定中國紅牛50年的期限利益不能成立,其利用其控制主體惡意阻撓中國紅牛通過董事會決議延長經營期限,屬於惡意違約行爲。”中國紅牛方面說。

中國紅牛認爲,50年《協議書》與紅牛飲料在中國的合法化直接相關,泰國天絲不能在中國經營紅牛飲料的情況下,與中國國企合作,多方達成由合資公司50年獨家經營約定。50年《協議書》簽訂後,各方未再共同簽訂任何其他協議,不存在變更或終止50年《協議書》的合意。

終局何時到來?

自2016年以來,泰國天絲和中國紅牛方面就商標授權問題開始各執一詞。按照泰國天絲的說法,天絲集團對中國紅牛的商標使用許可已於2016年10月6日到期。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生效判決已明確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爲天絲集團所有。

而中國紅牛認爲最高人民法院權屬案是在認爲中國紅牛50年《協議書》未提供原件,其“真實性存疑”的情形下作出的。2022年,中國紅牛找到了50年《協議書》原件並據此新證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國紅牛在最新聲明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認定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關於使用紅牛商標以及生產紅牛飲料產生的糾紛,“已有另案訴訟,應另行解決”。

上海博蓋諮詢創始合夥人高劍鋒表示,這場商標之戰能夠持續數年,是因爲無論是泰國天絲還是中國紅牛,雙方的實力都比較強,且二者目前在市場上都有一定的發展,處於一種勢均力敵的狀態,因此這場“較量”可能短時間內難以結束。

“此外,二者之間不是簡單的運營方面的分歧,而是控制權和主導權的爭奪。”高劍鋒說。

如果按照中國紅牛主張的50年協議內容,只有中國紅牛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泰國天絲方面在沒有中國紅牛書面同意和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和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和產品。

無論是輿論戰還是訴訟戰,泰國天絲和中國紅牛的商標之爭似乎都遙遙無期。泰國天絲在此次聲明中提到,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曾於2022年12月作出(2019)粵0391民初725號一審判決,判定所謂“50年協議”第一條有效。隨後天絲集團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審判決。

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3民終11482號裁定,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725號民事判決,併發回重審。

“泰國天絲和中國紅牛之間屬於零和博弈,不僅面臨着外部飲料市場的競爭,同時還存在內耗,這對二者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從目前來看,泰國天絲在中國市場的發展並未達到非常理想的狀態,而中國紅牛在渠道方面能力強,但多少也受到一些影響。不過二者相爭,倒是給了本土品牌一些發展的時間和機會。”高劍鋒說。

正如上述所言,長達9年的糾紛讓紅牛陷入內耗,本土功能飲料品牌逐漸崛起,正在分食中國功能飲料市場這塊蛋糕。以東鵬特飲爲例,根據東鵬飲料最新業績預告,預計2024年東鵬飲料實現營業收入157.2億元到161億元,同比增長40%到43%。而根據以往業績來看,功能飲料業務佔比達八成左右。

福建華策品牌定位諮詢創始人詹軍豪也表示,這場商標之爭,不僅讓“紅牛”這一功能飲料巨頭深陷拉鋸戰,也對中國功能飲料市場產生了漣漪效應。一方面,市場的不確定性爲其他功能飲料品牌提供了嶄露頭角的機會;另一方面,它也促使行業內外更加關注商標保護的重要性,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與完善。

而對於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之爭是否會迎來終局,高劍鋒認爲,雙方各執一詞,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去解決似乎不太現實。“我更傾向於未來二者可以通過一些商業協議來達成交易。不過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二者作爲甲方乙方直接簽訂協議解決問題可能性相對較小,可能會通過第三方介入來達成交易。比如在中國找一家大體量背靠央企、國企有實力的大企業,或者是飲料行業的巨無霸出面,通過第三方的加入,共同組建公司進行運作,或者找私募基金來操盤,最好是最終能夠達到共贏。”高劍鋒表示。

2025年2月5日,大年初八,泰國總理佩通坦·欽那瓦就任總理後首次正式訪華,將民間參訪的首站選定在華彬集團。適逢中泰建交50週年暨“中泰友誼金色50年”,此舉是否釋放信號,爲僵持多年的“紅牛之爭”帶來破局契機?

(編輯:於海霞 審覈:孫吉正 校對:張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