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淨當庭下跪道歉...法官看到了 高分院認「有悔悟」減刑3月
▲臺中捷運兇嫌洪淨二審獲減刑3月,改判9年9月。(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中捷運隨機砍人案犯嫌洪淨今二審獲減刑3月,改判9年9月。臺中高分院認爲,洪淨朝被害人重要部位揮砍,辯解無殺人犯意不足採信,考量洪淨表達懊悔之意,但審理期間洪淨與呂男達成調解,認爲洪淨有因悔悟,力謀賠償被害人呂男損害之犯後態度,應可作爲有利之量刑考量。全案恐嚇公衆罪(1年6月)已確定,殺人未遂罪仍得上訴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指出,被告就恐嚇危害公衆犯行坦承不諱,殺人未遂犯行部分,則否認其有殺人之故意。但綜合被告先前自白、所持兇器種類及鋒利程度、揮刀砍擊被害人身體上半身及頭部等重要部分、致使被害人受有重大傷勢等情狀,認定被告確有殺人之故意,其否認殺人之辯解,不足採信。
高分院認爲,一審就被告所犯恐嚇公衆罪、殺人未遂罪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錯誤。量刑部分,審酌被告藉由在公衆場所殺害不特定人,致使社會公衆心生畏懼,以達毀滅自我之犯罪動機,選擇大衆運輸工具內、手持菜刀、水果刀隨機朝乘客揮砍,且揮砍部位具有高度危險性,犯罪手段兇殘,並致被害人許男生命、身體受有極大威脅及傷勢,且使大衆對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產生極度之恐懼,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
高分院考量,洪淨案發前爲學生,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無前科,犯後對於客觀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表達懊悔之意,復與被害人許男成立調解等情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年8月,亦屬適當。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間,已經與被害人呂男達成調解,被告因悔悟而力謀賠償被害人呂男損害之犯後態度,應可作爲有利之量刑考量,撤銷一審此部分殺人未遂之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所犯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