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傷心,被罵慘了
上篇文章,閱讀量不高,評論量很高,我被罵慘了。 可是,他們的憤怒,恰恰證明了我的觀點。
我認真閱讀了每一條評論。
坦白說,這洶涌的罵聲,非但沒有動搖我的核心論點,反而以一種意想不到的方式,雄辯地印證了我的判斷。
那些最激烈的反駁,那些被點贊最多的“常識”,恰恰是我文中批判的“集體性心智退化”最生動的註腳。
因爲,這些評論,恰好說明了,他們連買房這種大事的基本規則都不明白,他們之所以不明白,就是因爲一切有政府監管,所以連合同都懶得看。
他們連標準房貸合同中,抵押物如何約定,是根本不知道的。
我相信評論區的人大多買過房,大多貸過款,但同時,他們也從不看合同。
他們激動地在批評銀行,在講各種抵押物理論,卻從未想過:
貸款者是簽過合同的!
把合同拿出來一看,不就是一翻兩瞪眼嗎?有什麼可爭的呢?
我來列一下吧。中國所有商業銀行裡的房貸合同裡都有如下條款:
第X條 法律關係的獨立性
借款人(乙方)與售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關係與貸款人(甲方)和借款人(乙方)之間的本借款合同關係爲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被撤銷等所引發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均由借款人與售房人自行解決,與貸款人無關。
在任何情況下,借款人均不得以此爲由,拒絕或遲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這一條款在說什麼?
你的兩個身份 :你是開發商的“買家”,同時也是銀行的“債務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角色,受兩份不同的合同約束。
糾紛隔離 :你和開發商之間的一切問題——無論是房子質量差、延期交房,還是最極端的爛尾——都屬於你們“買賣合同”的範疇。你只能依據那份合同去找開發商算賬。
還款義務的絕對性 :你不能拿“買賣合同”的糾紛,來作爲不履行“借款合同”的理由。銀行借給你的是錢,你欠銀行的也是錢。開發商沒給你房子,不等於銀行就沒給你錢。銀行已經履行了它的合同義務(放款),現在輪到你履行你的義務(還款)。.
好,繼續。一般也有這樣的一條
“ 第Y條 抵押物的風險與保管
抵押期間,抵押物(即本合同項下房產)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借款人承擔。
若抵押物價值減少或滅失,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應在貸款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足額的、新的擔保,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剩餘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宣佈本合同項下債務全部立即到期,並有權追索借款人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債務。”.
這條“風險條款”徹底粉碎了“把爛尾樓扔給銀行”的幻想:
風險承擔主體 :房子的風險,無論是天災(地震、火災)還是人禍(開發商爛尾),由你——借款人/未來的業主——承擔。銀行不承擔標的物本身的物理風險。
債務不清零,反需“加碼” :當抵押物出問題時,你不是解脫了,而是陷入了更被動的境地。你要麼提供新的、銀行認可的等值抵押品(比如你名下的另一套房產),要麼就得立刻把剩下的貸款本息全部還清。
香港金融危機時,大量的房子價值下跌的房子,由於抵押物不足,還需要向銀行交納新的抵押物,不交,銀行就可以拍賣你家房子。
如果按這一條款,銀行想這麼做的話,最近五年在一二線城市貸款買房的房主,包括幾年前用房產抵押去做經營貸的,都需要增加抵押物,如果不交,銀行可以按條款沒收你的抵押物拍賣。
這是因爲中國是政策市,政治不允許商業銀行這麼做。
無限追索權 :如果抵押物滅失,你既不能提供新擔保,又不能提前還清,銀行就有權啓動“全面追索”,你的工資、存款、股票、其他房產、車輛等所有財產,都可能成爲銀行追討的對象。這個條款說明,中國的房貸是一種 有追索權的貸款。
那些在評論區說,抵押物沒有了,債務就不用還的人,他們可曾看過一眼自己籤的房貸合同?
繼續往下看:
“ 第Z條 債務提前到期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貸款人有權單方面書面宣佈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應立即清償全部剩餘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
...(多種情形)...
(n) 借款人與售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有權機關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的; ”
不管你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事同由於何種原因,比如因爲房地產商交不了樓於是只能撤銷,那麼,你可以向地產商追償你交的房款,但是銀行是向你追償欠款。
好了,通過以上這幾條,就能明白,評論區的罵聲,證明了一點,他們不看房貸合同。哪怕有些人買過幾套房,每一次交易幾百萬,他們也不看合同。
爲什麼呢?有時,人們籤個一萬塊的小合同,都要認真審覈,爲什麼幾百萬的合同,都不看,在評論區根據自己的理解,自己的想當然胡說呢?
原因就是我上篇文章講過的,管制、審批太多了,人們失去了對市場風險的謹慎態度 。
既然各個環節都有審批,監管,都有政府部門在負責,那我怕個毛啊,看什麼幾十頁的合同?
還有人說,合同這麼長,我看不懂,但是花三千塊請個律師不行嗎?幾百萬的房產,請個專業人士幫你看一眼不行嗎?
一羣罵野夫詐騙犯的泰國買房者也是如此,難道自己不能查看泰國的相關法律,不能諮詢泰國本地律師?在泰國中國人購房,從來也沒有過什麼永久產權啊,這是泰國房地產市場的常識了。
失去了警惕心理,到哪都是韭菜。
好了,這時有人又要引經論典了,說這合同有問題,不公平等等。
但是,你知道什麼叫法嗎?
法是某一種確定性的規則嗎?是規定在某一種糾紛應該怎麼解決嗎?當然不是。
法的本質是,定分止爭。
既然你們有紛爭,那麼只有幾種情況:
1、有一方違約,且不執行違約約定中的條款;
2、雙方合同約定不清晰,有語言歧義,導致紛爭
法院能維護的是要排除所有的要素,只聚焦在合同全身,既然合同當初是你們自願簽署的,是代表着雙方的自由意志,那麼,法院維護的就是合同簽定這一瞬間的真實意願。
而這一真實意願,纔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說,合同本身所有的條款就是法律本身。
你說你沒有看過合同,那法院是不會理你的。
他只能認定,這一份合同,就是雙方的真實意願,他要去維護的,就是這一意願的執行。
法官,是不能有自己的意見的,它不能說,我認爲你們當初合同籤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我要推翻這份合同。
不好意思,法官,你超界了,我們倆的自由交易合同,想怎麼籤,就怎麼籤,你無權置喙。
只要是一份體現雙方意願,且可執行(必須有經濟性的違約條款)的合同,那麼,合同本身就叫法。
法官要守法,就是他也要將這一份合同視爲至高無上的法律,否則,他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執行者。
美國歐洲都有一種惡法,就是法律可以審覈婚姻合同。(中國正在學習)
比如,某女嫁給某富豪,約了合同,她不擁有富豪的任何財產,如果離婚,富豪也不給這個女的一毛錢。
但如果真離婚了,法官是可以根據以下幾個理由修改這份合同:
1、緊急情況下,不得不籤的,比如明天就要結婚了,今天說,你不籤,明天我就不和你結,這在法官看來,就不代表自由意願;
2、明顯有失公平,象這種不能要一毛錢的合同,法官就可以判不公平,多少給點嘛 ,哪能一分錢不給。你這不公平,我得改。
這時,法官變成了什麼人?
他不是法律(這份契約)的執行者,他個人的觀感 、意志成爲了法律,他在告訴所有籤合同的人,你們的自由意志和意願,是非法的,我大腦中的認爲,纔是合法的。
再次強調,合同就是法律的本身。
在法律上,尤其是在房貸合同的框架下,抵押物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債務本身。
你的核心義務,是償還你借的那筆錢,那筆白紙黑字寫在借款合同裡的債務。房子,只是這筆債務的“增信措施”。
其實房子還在,哪怕是期房,也有一定的價值,最終破產處理資產甩賣,也有可能買房者能分得一部分。
假設分到了原購房款的10%。
那麼好,現在房價如果跌了90%的,你認爲,你就可以不還貸款了嗎?銀行拿回10%價值的抵押物,他就無權再向你追償了嗎?
不好意思,合同裡不是這麼約定的。不管你當下的房產跌到什麼價格,他對你的債務追索權永無有效,這是合同(也就是法律)所約定的。
爲什麼人們不關心這份合同?
我們假設,政府從來不管市場買房的事,你們自己搞,會出現什麼?
你會想一定會詐騙橫行啊,我也買塊地,把地再抵押貸款,然後畫個圖,就開始賣樓花、賣期房,客戶交全款後,我馬上消失,讓無數人傾家蕩產。
這種想象合理嗎?合理,並且市場上當年就出現過不少。
包括史玉柱就幹過這事,只不過他不是卷錢跑,是沒錢建了,他把客戶的錢拿過去幹別的虧掉了。
但的確是躲起來了。躲到安徽賣保健品腦白金去了。
他後來賺到錢後,退回了客戶這些錢,但要是他沒有起來,當然就是人們要損失了。
好了,你認爲災難會一直持續嗎?不會。
當這樣的事出現一起,兩起,十起時,經過媒體的廣泛宣傳,人們就會認知到,原來,買期房是一件風險系統極高的事。
這時,售樓處請幾個人來作秀,你會上當嗎?難了,因爲一個不小心,就是傾家蕩產,你敢象去菜市場一樣排隊去搶房子嗎?
這時,市場就會發育出多種服務。
第一種,就是香港式的期房監管模式,購房者聘請律師行,對買家資金進行第三方監管,律師行裡有熟悉工程的,熟悉監理的,熟悉房產金融的,熟悉合同糾紛的,一羣專業的律師負責來審批開發商的提款,以確保這些錢用於工程建設,並把房子蓋好。
第二種,股權式期房建設,那就是由買房者一起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起購買塔式公寓樓,按股權來分配房產,他們去參與招拍掛,他們找市場上第三方公司來建房,這是美國模式。
第三種,市場上出現第三方保險公司,出售期房險。他們盈利的方式就是他們控制整個建房過程,或審覈開發商資質,監管資金,只要出險少,他們就能盈利。
所有的風險,都有對價,也就是你得額外付一筆錢,比如律師費,比如股份公司組建費用,比如保險費。
但你支付了費用後,萬一出事,有人來負責,有人來賠錢。
律師行沒有監管好,出事了,他賠錢。
保險公司沒有監管好,出事了,他也要賠錢。
歐美社會在沒有政府提供強制社保醫保時,民間發育出來了強大的互助會,建立了幾十萬、幾百萬人之間的互助,解決醫療、養老問題。
很多人害怕市場,認爲市場化下是個人原子化,錯了!
嚴格管制下,個人纔是原子化。在更爲市場的環境下,人們必須進行各種合作、聯合或尋找商業機構,來幫助自己應付各種不確定性。
市場自己會創造發育出防風險機制,這種機制,更有利於消費者的長期利益。
相信市場的力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