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踩到嘔吐物摔倒?他酒醒告同事打人 結局超展開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11月間與同事一起前往KTV唱歌,期間疑似因酒醉嘔吐,進而踩到嘔吐物摔倒,但他酒醒之後認爲是遭到同事A男用麥克風打傷頭部,所以決定對A男提告傷害罪。不過,臺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此案證據不足,最終裁定A男無罪。

▲阿強和同事一起去KTV唱歌,沒想到酒醒之後卻與同事鬧上法院。(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主張,阿強去年11月間與同事前往KTV聚會歡唱,A男卻手持麥克風揮擊他的頭部,造成他右眉紅腫、右顴腫脹、右上脣黏膜破皮瘀血,因而認定A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A男辯稱,當天阿強喝得很醉,一直嘔吐,唱歌期間還因爲踩到嘔吐物摔倒,後來玩遊戲輸了喝不完酒,就朝大家吐酒,他纔拿麥克風敲打阿強手上的酒杯,沒有打人,更有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

臺南地院法官比對阿強的前後證述,發現他在警詢及偵訊中,均聲稱是酒醒後因女友告知才知道遭A男打傷,但在本院審理程序時,他卻聲稱自己在案發當下有感受到被砸,並且改口指出A男的麥克風是砸在自己手上拿的杯子,說詞明顯不同。

而證人的部分,阿強的女友一下子說是A男打傷阿強的右臉,一下子又說是打頭,頭有流血,到了法院審理期間又改口說是打臉,阿強離開包廂時滿嘴都是血,對於阿強遭毆打的位置、傷勢情況明顯有歧異。

另一名證人則表示,事發當天他確實有看到阿強摔倒在地,A男並沒有打到阿強,況且當時阿強的女友也在場,她沒有特別講什麼,自己也沒有注意到阿強離開時嘴巴有沒有受傷流血。

法官進一步比對KTV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阿強離開時,臉部沒有明顯傷勢或流血情況;此外,醫院診斷證明書雖然記載阿強受傷,但病歷中的檢傷照片很難觀察到傷勢,可見阿強的傷勢應屬輕微。

法官表示,阿強自己也承認當天喝醉有跌倒,已經不記得跌倒的原因,考量到他與女友的證詞均有歧異,說詞也與客觀證據資料對不上,證明力均有不足,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A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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